雷诺所刊法律论文经典文书律师随笔 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电话:0931-8431309
地址:兰州市庆阳路235号广星大厦东区11层
 法律论文首页 > 法律论文

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计算

案情与问题

G省B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G省乡镇企业总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宋某为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因B公司资金短缺暂停经营,欠缴员工社保数年。宋某于2003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公司欠缴社保导致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宋某于2023年3月20日去世20241月,宋某之妻冯某等作为法定继承人拟对社保征收机构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未履行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违法。存在的问题是,宋某于2003年11月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于2023年3月20日去世,冯某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类案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1781号: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避免相关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作为类的行政行为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也需要对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加以限制。在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如行政机关已经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说明原告已经知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存在,即应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203号:除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两个月的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其履责义务呈持续存在状态,不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免除。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继续履行。

 

结合本案对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辨析

    1.行政不作为可以划分为依申请行政不作为和依职权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等规定,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无需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即应作出,如未作出则属于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

2.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因此,本案确认未履行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违法,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3.对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本案所诉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征收而非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故追缴社会保险费亦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追责时效的相关规定。

         版权所有: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陇ICP备2022002659号-1                                | 管理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