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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及其措施 谢军

摘要:网络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一种与传统交易相区别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的兴起和发展。在网络交易快速发展的今天,一方面它对人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另一方面,它也带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其中重点之一便是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所提出来的,如: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如何保护网络交易中的知识产权等。显然,网络交易的繁荣赋予了知识产权新的时代内容和特点,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传统知识产权对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从当下网络交易繁荣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说明了新情况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并从立法、技术、道德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网络交易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一、网络交易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新特点

1.知识产权的概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当下的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它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 而按照其内容组成,知识产权又可以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概括来说知识产权具有4个特点:地域性和时间性。独占性和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离。

2.网络交易的发展

笔者综合近年来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把网络交易定义为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它有与传统交易不同的特点,如:交易无纸化;交易环境发生了变化。传统交易是“面对面”的交易,在特定地点与特定对象之间进行。网络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交易成本低、省时高效;交易虚拟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越来越繁荣。它简化了交易的程序和过程,缩短了交易的距离和时间,打破了国家与地区之间各种有形无形的贸易壁垒,从而促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在我国,小到个人在网上购物,大到企业机构的大宗订货都都体现出了网络交易发展和繁荣的迹象。而目前的大量电子购物网站的涌现(如淘宝、卓越、当当等),电子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以及由此带动的现代化物流配送服务都使得网络交易这一概念深入人心。

3.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新特点

在网络交际中,知识产权载体、保护手段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如下新特点:

(1)无形性与虚拟性

网络交易以网络媒介取代了传统的纸张媒介,并以电子形式取代了传统的书面、签名形式,同时,信息的交流、记录、存储通过光、磁、电等技术手段完成,知识产权的内容更多体现在了“无形的”磁体介质和“虚拟的”网络上。

(2)跨国性

“地域性”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而在网络交易中,由于网路的“跨国性”,知识产权也开始跨越国界,这就对新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跨国性”其不同与“地域性”的表现之一就是:传统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 并适用诉讼地( 法院所在地) 法律,而网络交易中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有时侵权人甚至可能在国外。

(3)易受侵犯性

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而在网络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信息是公开、可见的,这就加大了其保护的难度。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易受侵犯性”也体现在网络中主体可以广泛阅览、参看,使用,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对于此种行为的控制显得较为“不能”。

二、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根据201110月的中国商报报道近两年有数以万计的网店被查封,究其原因,最常见的就是假冒伪劣、非法炒作、不诚信经营及知识产权侵权等。目前,网上交易和购物已成为12315 的投诉热点,网店自贴名牌商标被曝光的现象屡见不鲜。事实上,如今互联网上的网店可谓多如牛毛,很多网站为了增加点击量,提高自身知名度,注册门槛低,申请手续简便,经营管理不严,网店店主的虚拟、经营地址的不确定,以及购物网站的管理者收到消费者对旗下网店的投诉或举报后,置若罔闻或处理松懈,这些都增加了不法分子在网上骗人的嚣张气焰。近几年,网店产品虚假、投诉和索赔困难、订购商品不符、商品质量不合格、退换货难以兑现、有纠纷找不到销售商、侵犯知识产权、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虽然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具体处理应对方案仍未出台。

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交易问题,美国负责监控中国盗版现象的高级官员,驻华使馆高级知识产权专员、律师柯恒(Mark Cohen)表示:“不少美国人并不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网络侵权亟须跨国合作及应对。”不少网民亦呼吁网上交易理应得到更好更强的知识产权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目前对于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迫在眉睫。

三、网络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

网络交易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给买卖双方带来种种便利,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带来方便性、快捷性、高效性的同时,也因其自身所固有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等特点给人们带来种种问题。网络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如下几种:版权侵权、商标侵权、域名侵权、以及专利侵权等。

1.网络交易中对著作权的侵犯

复制行为与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的核心,过去的copyright即被翻译为版权,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当一部作品在网络中传播的过程中,会有一系列的复制发生。这包括作品的所有人将数字化的作品上载到网络系统中的复制,也包括为使该作品能够被他人访问而由网络服务器所作出的一系列自动复制,还包括访问者在阅读该作品时在自己所使用的计算机中发生的短暂复制。网络上的复制行为在质量和数量上、范和地域上有着传统复制技术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这些都对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侵犯网络传播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仅有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若行为人未经允许通过电子公告版、电子邮件等传播、交换、转载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利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上盈利,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这将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网络中邻接权侵权行为

传统的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是在知识产权中与著作权相邻接的一种权利,它是随着作品的复制、传播而产生的。网络中信息传递瞬息万变,传统的邻接权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些冲击主要表现在邻接权保护主体的范围的扩大、邻接权客体的显著变化、邻接权的内容不断扩种、邻接权人的权利更容易被侵犯等。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网络的便捷性对于传统邻接权的巨大冲击,网络资源的多样性和公共性,使得对于邻接权主体的保护难度增大。

著作权保护的特殊问题——数据库作品与链接

数据库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而出现的,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关联的数据的集合,是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数据集合。由于数据库自身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它很容易被复制,不仅复制成本低,并且复制后可以很快地在世界任何地方进行传播,使得对数据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链接是指,适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涉及设链者是否未经被链材料著作权人的允许复制了被链材料,属于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若是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还涉及发表权的侵犯;关于设链者是否创造了一个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有人认为一个网站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包括该网站所有材料的编辑作品,链接导致被链接材料从视觉上被嵌入到该作品的编辑中,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个演绎作品,这便构成对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2.网络交易中对商标权、域名的侵犯

商标权侵权行为

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标记,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使用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线条及组合形式,用以区别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服务的标记。网络中商标权侵权行为存在多样性,除了在著作权侵权中出现的链接方式外,亦存在通过搜索引擎方式实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模式。许多著名商标网上搜索引擎都会建立自己的网站源代码数据库,把许多著名商标放入到自己的库中以吸引更多的用户;侵权人在网站制作过程中,往往将他人的商标放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隐性地使用他人商标信誉,吸引用户到自己的网页,这些都构成对了商标注册人的间接侵权。

域名侵权行为

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地址,其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识别主机,便于人们收发电子邮件、访问某个网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抢注、篡改等行为谋取商业利益,故主体应尽量使用依法取得的商号、商标等特有标志词作为域名,以在虚拟空间中继续吸引原客户,进一步扩大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网络交易中对专利权的侵犯

网络交易对传统专利制度的挑战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对于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的专有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专利;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共,需要能够利用该专利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这便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中铺设了一道坎,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在传统的专利制度下,这二者较为协调和平衡,然而随着网络交易的频繁,二者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了。网络的开放性、跨国性、大众性的特点,使其与人们的关系更为密切,而这将使专利权的权利受到极大地侵犯。

专利权特殊问题——计算机软件

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建议按照版权制度进行保护的,也有建议按照专利制度进行保护的。因计算机软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极易被复制,因此笔者认为应与著作权的保护相区别。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领域违法复制和销售行为,销售、传输计算机软件的中间商的不法行为,这些都是对专利权的新挑战。

四、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探讨

21世纪是知识经济占国际经济主导地位的世纪,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作用不仅是激励知识的生产,而且是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使得科技知识变成现实的生产力。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其重要的现实作用。从宏观上来看,对于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认为:需要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运用法律手段,也要充分发挥诚信机制和道德教育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并且需要加强行业内部、国际之间的交流合作。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网络交易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一)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1、建立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目前,我国已有《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都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目前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解决类似问题时已经暴露出了不少盲区,急需在立法和法律解释方面进行改进和补充。笔者认为应将网络交易活动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制定专门性的网络交易操作规范性法规,强调网络交易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具体来说,可以组织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我国网络交易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法律规范,建立和完善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的权利不稳定及法律法规“真空”状态,初步建成我国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法律保护体系。

2、加强执法,落实“一体化”保护手段。对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还在于加强执法和实现“一体化”综合保护手段。“一体化”保护,不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也要求在运用法律规定方面实行综合处理。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制裁。只有严格的执法,才有可能实现竞争状态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保护作用。

(二)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1、网络著作权管理措施与相关权利方面。网络经营商(ISP)与管理者应制定网络使用申请程序和相关制度,如网络使用者不论为付费或免费取得网络使用权时,网络使用者在申请登录使用权限时通常均需经过网络经营者与管理者所制订的注册程序。根据使用者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的服务范围,设置和开放不同的权限和使用范围,并告知应该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等,保护网络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2、网络商标与域名管理措施方面。应充分认识到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在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及早进行域名的注册工作。域名可以在申请商标前注册,且域名有地域之分。具体有以下措施: 商标如尚未向商标局注册, 应尽快向CNN1C 申请注册域名;由于域名有领域之分,且不同领域受理域名注册的单位不同,如为国际化的企业亦应在主要市场所在国家申请注册; 域名申请时间很快且不须缴纳申请费, 因此即使尚未申请商标, 也可先申请。

3、专利权和商业机密方面。随着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专利权的内容也在随之扩展。除了传统的专利权,那些突破传统的商业方法和交易方式也正在被承认,企业应注意这些方面专利权的申请,以保护企业的利益;另外,企业要加强对网络商业机密的管理。如对公司资料的机密分等级,对接触各种资料的员工设定不同的权限,安装防火墙,对进出企业网络资料进行监视和备份等。

4、另外,应研究和推广数据库技术和信息库技术来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建立全局性的知名商标数据库和知识库(Knowledge BaseKB)。将知名商标纳入全局性的信息和知识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范畴,将与商标有关的重要信息进行结构化、数字化的编码并存储。在数据库和信息库的基础上,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等建立知名商标的保护系统,这种保护系统应支持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且能对知名商标的数据库和知识库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同时与相关部门域名管理系统联动,对有冲突的问题进行主动识别、预警和控制域名的申请和使用等。

(三)通过完善合理的分配制度、诚信道德机制来预防和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研究和实践表明,要真正解决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保障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仅有法律体系和技术防护是不够的。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诚信道德机制的综合体系对于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非常有必要地。具体来说,可以加强对民众的法制教育,强化信息道德和文化建设,倡导诚实信用,建立诚信档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因此,可采用一些有效的经济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如采用适当的分配制度给予那些掌握着企业关键技术的工作人员较为丰厚的待遇,或允许他们拥有公司的部分股权,这样既能防止人才流失,又可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此外,还可以从提高人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增强道德修养方面来保护知识产权。

(四)主管部门加强合作、企业内部加强管理

网络时代的管理变革与商业模式的不断革新,需要我们进行制度、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建立职能主管部门之间协同运作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如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合作,以对抢注行为防患于未然。许多驰名商标与域名纠纷的问题正是由于存在不同部门的多头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而产生的。所以,加强关于网络交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同来应对这一新的课题是网络交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也是相关法律部门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不断完善自身的需求。

大中型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申请和需求保护的主要成员,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建立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形成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系统管理;小型企业可借助知识产权咨询机构和科研院所的力量进行管理,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效果。

(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交易空间大、范围广等,而这就增加了一国一地区对于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所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势在必行。目前,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不但有涉及版权的,也有涉及商标、域名的,有的时候也涉及专利方面。网络给知识产权带来了诸多挑战,因为相对于以往来说,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已经弱化,网络的跨国性也已经模糊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边界,传统的专利、商标和版权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但在网络世界中,这样的领土性特征已经不存在,侵权范围因而变得无法控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国际间的司法合作方面。当一个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比别的国家弱时,就容易变成“避风港”,并造成司法合作的困难。世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对网络的监管,对违法行为的控制,都是全世界范围内的事情,毕竟和谐稳定大世界大环境才是我们所期待和希望的,因此,国际间合作打击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犯罪,是非常有必要也非常有意义的。

    在网络交易的广泛普及、电子商务被大力推广的今天,面对这样一个包含大量动态因素的社会系统,我们一时还无法完全认识它。现在不可能或者说还来不及立即建立起一个完美的理论体系和解决方案。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我们必须不断地借鉴国内外多年来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分析网络交易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表现,并归类总结其应对的解决方案。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时,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网络交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国情来制定特有的保护对策和方案,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上走出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道路,发出我国自主的声音。笔者坚信,只要能妥善地协调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交易这二者的利益冲突,让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现代的网络交易商务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网络经济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生活的快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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