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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为纲、因势而谋、应势而入、顺势而为 ――雷诺律师“三势一纲”参与化解信访案件方法谈 雷声 李嘉舟

 根据《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雷诺律所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到信访化解案件之中,并成功运用“三势一纲”法化解了多起信访案件,其中包括数起非正常进京上访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对“三势一纲”法进行初步提炼总结,以期对雷诺所今后更深入的参与信访化解工作有所启发和指导。

一、雷诺“三势一纲”信访化解法的内容

“三势一纲”法是雷诺全体律师在总结多年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和研究大量国内信访案件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一套律师参与信访化解的专业工作方法,其中“三势”是因势而谋、应势而入、顺势而为,“一纲”是以证为纲。“势”是中国传统智慧的精华之一,高度抽象了人和趋势、力量的相处原则。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融会贯通并发展了老子、荀况以及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以“法”、“势”、“术”为核心的法律理论。“势”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表达了要注重“势”的变化,让“势”有利于事的解决,依靠控制“势”而达到变法和强国之目的的思想。《孙子兵法·势篇》第五有“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止,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系统地阐述了“势”在处理矛盾中的运用法则。“因势而谋”指律师在参与信访后,首先要分清信访案件的发展趋势,根据趋势谋篇布局,制定解决方案;“应势而入”指律师参与信访的核心功能是介入,只能介入才能发挥律师的第三方作用,介入要明确主体地位,根据案件之势找准介入时点和方法;“顺势而为”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步,贵在能顺应矛盾发展的趋势,不该为时需学会“止”,该为时需善于“行”;“以证为纲”来自中医辩证论治的理论,但此处借用的“证”不是“证候”而是指法律上的“证据”,对证据的识别、收集和应用是律师的专业优势所在,要紧紧抓住证据这个“纲”,才能有的放矢地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目”,最终达到纲举目张、息诉罢访的目的。

二、“以证为纲”贯穿信访化解工作始终

证据是处理信访问题最重要的依据,律师只有全面收集、仔细确认、充分运用证据,才能掌握信访案件的矛盾焦点,才能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2015年3月6日,甘肃省律师协会根据《关于处理进京非正常上访突出问题》会议精神和《选派律师参与化解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方案》的要求,委托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参与处理3起非正常进京上访案件,帮助化解矛盾纠纷。雷诺律所在处理其中一起张成(化名)与A县公安消防大队的信访案件中,坚持“以证为纲”的工作方法,努力收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能做出原因的证据、是否存在火灾扑救失误的证据、火灾损失的证据、火灾中货主方相关证据等,以此争取在信访案件说理、提出方案和解决中的主动地位,发挥法律“明白人”的作用,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起到了阶段性的化解作用。“以证为纲”需贯穿信访化解工作的始终,虽然以情处事在信访工作中也很重要,但丝毫不能忘记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优势和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原则,紧紧扭住核心证据不放松,最终一定能逐步争取主动,有效解决问题。

三、“因势而谋”掌握大势提出方案

信访案件多因矛盾、纠纷时日已长,积累的“势”尖锐而复杂,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后首要任务是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不仅仅是了解事实和法律,了解历次上访事由,准确掌握当事人思想脉络,更要了解信访人对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意见经年累月后形成的“势”,要把握这个“势”会把信访当事人推往何处,会怎样演化和发展。对大势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后,要周全详尽地谋篇布局,提出谨慎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提出解决方案时要注意: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引导当事人依法信访,不缠访,依法通过正当、合法的司法途径申诉、维权,切实解决他们的涉法涉诉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信访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现象和错误瑕疵,帮助他们找出问题所在,及时纠正。甘肃省公安厅2016年初和雷诺律师事务所签订《驻厅律师信访法律服务协议》,雷诺所推荐的6名优秀律师被聘为驻厅律师,在驻厅律师工作过程中,我们都是按照“因势而谋”的原则要求律师把握和处理每一起案件,为每一个信访案件的处理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开展工作至今得到了省公安厅厅领导和信访干部的一致认可。

三、“应势而入”介入信访事宜,取得上访人的信任,发挥缓冲调和作用

“应势而入”有两个要点,一是“应势”,二是“入”。“应势”要求律师在介入时要分析清楚案件形势和走向,选择恰当的时机介入,选择恰当的时机与上诉人接触和沟通。在雷诺律师事务所受甘肃省律协处理的另一起左某与B镇政府征地信访案件中,我们分析准了左某拒绝接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要点,也分析准了其愿意有第三方介入调解的趋势,及时应势介入并协调双方调解,在案件一接手就主导了信访纠纷发展的方向,让该案不断向着协调解决的目标发展。“入”则要求律师明白自己参与信访案件的价值,就是要介入才能发挥作用,不能因怕惹麻烦而总是置身事外,那样是无法取得满意的化解效果的。律师作为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第三方介入,能较好地取得信访人的信任,缓解其对立情绪,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同时,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还能很好地起到缓冲矛盾的作用,所以律师只能积极、主动、应势介入才能有所作为。

四、“顺势而为”化解矛盾

信访是当事人反映诉求的正当途径,是为信访当事人解决困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律师在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应灵活、变通,方式方法得当。

1.找准自身的位置,明确律师不是信访案件处理机关,而是参与处理信访的第三方。在《信访条例》和《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中,律师都不是处理信访工作的机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律师应谨防由第三方变为当事人,由“参与者”变为“主角”,让信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对抗、抵触等不利于信访案件处理的情况。

2. 不该为时需学会“止”。在信访案件的势头极为敏感不利时,不可“轻策一鞭”,要安之如木、静之若石,不可随意轻为。在雷诺律师事务所参与化解的周军(化名)与某市交通局解除劳动合同上访纠纷中,因周军的三级信访程序已经终结后又继续上访,我们采取以静制动的方式,将一切条件安排地有利于案件保持静止状态,用时间换空间,也取得了初步的解决效果。

3.该作为时要善于“行”,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在上面谈到的左某与B镇政府征地信访案件中,通过应势介入,我所律师积极协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使左某与B镇政府通过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在条件成熟时顺势力推双方签订《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协议》和《房屋拆迁协议》等并及时安排当事人领清款项,本案顺利地息诉罢访。

4.有其他更有效的解决方法时要善于“导”,让上访人明白,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比上访更有效,同时要帮助当事人找到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入口,让信访人有方向、有信心,才能自觉自愿地走向法律解决问题的道路。

以上是我们对近年参与信访工作探索出的一套自己的方法,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不断总结改良,逐渐形成雷诺所成熟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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