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诺所刊法律论文经典文书律师随笔 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电话:0931-8431309
地址:兰州市庆阳路235号广星大厦东区11层
 法律论文首页 > 法律论文

防范行政诉讼案件措施谈 靳 雯

行政诉讼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2014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而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全国各地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笔者自2011年起一直担任中国****甘肃监管局的法律顾问,截止2014年年底,甘肃监管局涉诉案件仅有三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只有一件。2015年甘肃监管局涉诉案件七件,均为行政诉讼其中一审案件五件、二审案件两件。2016年截止发稿之日甘肃监管局涉诉案件四件,也均为行政诉讼。如何有效的防范行政诉讼频发已经成为每一个行政机关必须直面的问题。本文旨在探索防范行政诉讼的有效措施。

重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

行政机关因其手中具有的行政权力,参与社会活动时处于特殊位置。行使行政监管权利时是一名监管者、履行行政职能时又是一名执法者,但无论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在比赛场上不犯规才是王道。对行政机关而言依法行政除了实体法运用得当、更强调程序法的适用。此处的程序法多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流程、规定等。建议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强调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合规,坚持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书面材料留存。尤其是在行使监督管理权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将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整理归档(证据中应当包括书证、物证、音频视频等),这样既能自查出行政处罚程序是否有瑕疵,又能有效应对行政诉讼。

不管是“行政不作为之诉、行政行为违法之诉亦或是信息公开之诉”,行政诉讼中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需要履行举证义务。实践中,还有部分行政机关没有工作笔记,甚至连专门事项的会议记录都没有,更别说登记表、转办单、审批表等流程性的书面证据。诉讼中还原案件事实就依靠书面证据材料,尤其是行政不作为之诉。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怎么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职权?只有通过提交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证据材料,才能还原履行职权的全过程。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对于符合投诉条件的会制作登记表,不符合投诉条件的仅仅是电话告知并没有书面回复。面对这种情形,极易引发出新的诉讼且诉讼中行政机关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已经履行审查职权,存在败诉风险。

将诉讼化解在接访环节。

目前仍有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是由投诉引起的,如果能有效化解

这类案件,既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可以避免行政机关陷入诉讼之累。由于人力资源配置的先天限制,大部分行政机关仍习惯将精通熟悉工作流程的人才安排在业务岗位上,将一些年轻人安排在投诉部门。实践证明接待群众投诉的部门才是化解纠纷的第一战场,不但需要工作人员熟悉本机关各项操作流程、各项部门法规规章,更要有非比寻常的耐心。很多行政诉讼的原告在法庭上会出示与接待投诉工作人员之间的电话录音,录音显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面对群众发问回答含糊不清,没有引用具体规定,并未告知解决途径。上述等等都会让群众感觉自己投诉无门故而选择门槛较低的诉讼。如果能够耐心细致的引导群众,详细告知涉访事件具体规定,打消群众的各种疑虑,势必会降低此类诉讼的形成率。实践中还有一种突出现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投诉后告知来访者随后会给出答复。但这个“随后”在群众这里就成了漫长的等待,几个月甚至长达一年时间渺无音讯。群众只能选择通过法院要求行政机关给出答复。

敢于在职权范围内解决问题。

笔者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监管权处罚下属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知行政处罚是依法依职权作出而不是依申请作出。但这种诉求反映出群众诉讼的原因之一,行政机关是否真正履行着监管职责?在群众眼里具有监管权的行政机关是其下属机构的娘家,如果能主动发现下属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作出有力处罚,不但能避免此类行政诉讼的发生,且是真正行使了党和国家依法赋予的职权。敢于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依法解决纠纷,也是有效防止行政诉讼发生的措施之一。毕竟在行政领域诉讼应当是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行政诉讼的减少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的提高,把有限的精力投身行政管理、服务群众中而非耗费在诉讼中,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和社会。

 

 

 

 

 

         版权所有: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陇ICP备2022002659号-1                                | 管理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