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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应积极寻求调解与和解解决争议的方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20241月1日即今日开始施行。新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通过行政复议能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发挥化解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应有之义。新行政复议法在总则第五条中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制度规定入总则是这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行政复议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新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的制度,即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为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因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后,选择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可能是今后较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案。近年行政监管处罚力度不断增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调要“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各领域的实体法修订后鲜明体现了上述意见精神。在严监管的背景下,被处罚的违法相对人应充分应用好新行政处罚法和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通过及时改正和积极寻求调解和解,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

2022年8月,国务院日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在决定中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删除了“依法”,这也是在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在复议机关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均未提出调解的情况下,也可根据自己及时改正的情况和主观的过错程序,主动申请通过调解和解解决争议。但需注意的是,调解与和解最关键的尺度把握就是对合法性的严格把控。一般情况下,比较适合适用行政复议调解的主要有: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涉及行政协议纠纷的,因征收土地、房屋引起行政争议的,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等等。行政复议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均应同意调解且当事人对调解事项需具有处分权,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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