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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雷声 唐建红

 

    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其非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四、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六、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4.《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处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基本农田的。”

 

    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4.《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元至15元的标准执行;

    (二)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按非法所得20%至50%的标准执行。”

 

    八、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九、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十、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十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十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十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十四、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4.《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十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十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列》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5至15元。占用其他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至10元缴纳耕地造地费。”                             

 

    十九、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5至15元。占用其他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至10元缴纳耕地造地费。”

    3.《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本农田内建窑烧砖、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8元至15元的罚款。对因排放污染物质,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5至15元。占用其他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至10元缴纳耕地造地费。”

    4.《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二十一、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5至15元。占用其他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至10元缴纳耕地造地费。”

 

    二十二、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5至15元。占用其他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至10元缴纳耕地造地费。”

 

    二十三、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土地登记,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二十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十五、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十六、拒不交出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出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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