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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片面共同犯罪》 白海娟

一、 片面共犯概述

1.片面共犯的概念

所谓“片面”,《现代汉语大词典》第1692页解释为“①单方面;②不全面;偏于一面”。这一科学的定义揭示了片面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单方面的对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行协助、配合。因此,片面共同犯罪就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单方有与实行犯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并且在暗中对他人的犯罪给予配合,而实行犯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有一方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片面共犯仅是指具有共同故意的这一方,即暗中协助者,而非实行犯一方。

所以,在片面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一方虽然并没有要与别人共同犯罪的意思,而片面共犯一方却在主观上积极地故意配合或者协助实行犯一方完成犯罪,其在认识因素上不仅认识到自己正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而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共同行为的性质是犯罪行为,还概括地预见到了他正在配合的共同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即认识到了共同行为及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在意志因素上,又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而在客观上,片面共犯一方利用了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其在暗中给予的配合行为又确实给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二人共同以作为的形式完成犯罪,其中片面共犯一方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为条件提供了配合。这一犯罪的整体,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2.片面共犯的理论产生背景

片面共犯理论直接产生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与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交锋中。[1]

共犯理论最早产生于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基础上的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说也称“客观说”,它根据犯罪的本质为侵害法益的客观事实,认为共犯是两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侵害。所谓“共同”,就是以同一犯罪的意思,对同一犯罪的配合及协助,因此,共同关系只有在一个犯罪事实内才能存在,如果两人分担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各人所引起的犯罪事实属于不同的犯罪事实,虽出于两人的协力,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

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一方面由于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高度发展,犯罪率急剧上升,累犯和青少年犯显著增多;另一方面由于达尔文进化论的产生,精神病学的发展,建构在刑事古典学派刑法理论上的刑法显得无能为力,刑事实证学派便应运而生了。[2]

刑事实证学派认为: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刑罚的主要功能应该是一般预防。刑法应该更深入地干预到行为者本人,应该根据行为人再犯的能力及行为人的内在品质或性格衡量犯罪。建构在这种理论上的刑事实证学派的共同犯罪学说,全面否定了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而代之以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亦称“主观说”,此说认为,犯罪是人恶性的表现,如果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观察,那么不仅数人共犯一个犯罪事实是共同犯罪,凡是数人通过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企图的犯罪人,都为共同犯罪。因此,共同犯罪仅以共同行为的认识为要件,共同关系并非数人共犯一罪的关系,按此说的见解,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的故意不必相同,也即只要有共同的行为,便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理论论证

(一)哲学论证

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事物联系的主要方式有: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共同犯罪作为统一物质世界的一部分,也必然在它的发生过程中表现出联系的多样性,而共同犯罪人的主观联系作为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必然表现出复杂性。标准共同犯罪形态的各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联系是明显的,对应的,双方明知的,片面共同犯罪各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联系则是单向的,内在的,实行犯不明知的,但是片面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对整个共同犯罪是有影响的,因而也就与实行犯的主观愿望发生了联系。如果我们承认事物联系的多样性就应该承认联系的单向性,就应该承认只有单向犯意联络的片面共同犯罪也是共同犯罪,它与标准的共同犯罪并无质的区别。

从上述哲学原理的分析可知,单向合意仍然是主观联系,片面共同犯罪仍然是共同犯罪的客观反映,他们都客观地反映了共同犯罪。

(二)刑法理论论证

1.片面共犯符合犯罪构成

首先,从主体方面说,当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的否定片面共犯者认为片面共犯的主体不符合标准的共同犯罪的主体人数要求,即两人或两人以上。笔者认为,持此论断的学者考虑这一问题时的出发点有误,才会得出此错误结论。他们是因为片面共犯人的主观犯意没有相互联络起来才认为是一个故意一个主体。但他们忘了两点,第一,虽然各共同行为人中的某一人是暗中协助于他人犯罪,他人并不知情,但该犯罪客观上仍然是由两人以上的行为共同构成,只不过另一方缺乏主观联络而已,怎能说是“一个人构成共同犯罪”呢?如果得出这样的结论,证明他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割裂了主观和客观。第二,生活中肯定存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配合协助于他方的犯罪行为,而他方不知其给予配合协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各配合协助者显然成立共同犯罪。所以,从这一角度否定片面共犯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说,片面共犯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这里重点讨论片面共犯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者“一因多果”,共同犯罪即为典型的“一果多因”。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个共犯危害行为的总和作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总原因而与之有因果关系;在片面共犯中,片面实行犯与另一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都是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片面实行犯不仅自己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将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危害行为融为一体,导致发生危害结果,这是显而易见的,而片面帮助犯、片面组织犯、片面教唆犯则是通过对实行行为的不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因此,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片面共犯,都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综上所述,片面共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已经构成犯罪。

2.片面共同犯罪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行为;(3)共同的犯罪故意。它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共同犯罪的范围,是符合社会生活中犯罪实际情况的科学概括。

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主观联系的结合,不管是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同说都没有否认这一点,只不过其各自强调的主观联系有所差异。犯罪共同说所强调的主观联系是一种“强势”的主观联系。它不仅要求共犯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结果及其法律意义有概括的认识,而且要求这种认识必须是相互的、沟通的。有学者主张,片面共犯由于缺乏共同犯罪意思的完全沟通,因而不具备共同犯罪的实质特征,暗中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现象可能存在,但将其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存在许多问题,不能圆满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或许将其视为间接正犯还妥当一些。[2]在此问题上,论者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既然肯定了暗中帮助、教唆的犯罪事实,为什么不能在理论上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呢?行为共同说所要求的犯罪故意相比而言是一种“弱势”的主观联系。它只要求共同行为人对于共同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这种联系的相互性。行为共同说所要求的主观联系的“弱势性”并没有否定其主观联系的必然性,这种特定的主观联系正是片面共犯特性之所在,也是片面共犯存在的根本价值。[13]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分别是完全共犯和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共同犯罪产生的逻辑基础在于共同犯罪现象的出现及刑事责任的分担的必要。共同犯罪理论是随着实践的增多而发展和成熟的。而片面共犯理论发展的前提也正是因为片面共犯的客观事实存在,这也是片面共犯理论发展的契机。另外片面共犯本身并不背离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点即共同的主观罪过与共同的客观行为。既然片面共犯的一方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又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行为,并且作为犯罪人,他认识到了自己并不是单独的犯罪,而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况且他的行为实际上处于与共犯人相互联系之中,为什么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呢?片面共犯的存在是由于其有独立的价值,为什么我们非要用完整的共犯形态来限定呢?片面共犯就是片面共犯,不是标准的共犯,否则它的存在又有多少价值呢?

综上所述,片面共犯是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形态的,但并不是说就可以任意扩大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笔者认为构成片面共犯至少要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第一,主观方面。片面共犯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协同或者是配合他人实施犯罪,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的行为将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犯罪的故意。第二,客观方面。片面共犯人不仅自己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故意配合他人,将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危害行为融为一体,共同侵害同一客体,且客观上成为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强调这一条也是为了避免客观归罪。

(三)片面共犯的刑法立法例

刑法理论发展至今,片面共犯的理论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支持,这点集中体现在片面共犯获得的大量肯定上。刑法理论的支持必然会反应在刑法立法例上。例如现行《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依该罪法定刑三分之一处罚之,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3]其实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承认过片面共犯。当时的《暂行新刑律》第34条就明确地承认了片面共犯:“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4]虽然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抛弃了旧法典,全面移植了前苏联的刑法学,但是片面共犯理论仍然被很多学者所讨论并得到大部分刑法学者的肯定,比如《中国刑法学》就说:共同犯罪并非必须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犯罪意思互相疏通为要件,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就可以成立共同故意,因而片面的共同犯罪是能够存在的。[14]又如台湾79年刑法典第30条规定:帮助他人犯罪者,为从犯。虽他人不知情者,亦同。

由上述列举可知,片面共犯应该得到我国刑法的认可,因为从实践上讲,对片面共犯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就失去了追究该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这样势必会放纵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不利于同犯罪做斗争。应该说,刑法学界有关肯定片面共犯的论述既从理论上完善了片面共犯的概念,又能从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出发,符合理论服务于实践的宗旨。

三、片面共犯的实践应用

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中,从始至终都是按照自己的犯罪意志进行的,并没有因为片面共犯的暗中帮助而强化或减弱其犯罪意志和行为。因此,应当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实行犯定罪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要认真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而不能因为片面共犯的存在,影响实行犯的定罪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片面共犯的定罪及处罚应该遵循以下原理:

(一)定罪上,根据实行犯的社会危害程度,遵循相关原理,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片面共犯于暗中实施帮助行为,并非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独立的犯罪行为,当其所实施的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按照片面共同犯罪的从犯论处,即以实行犯的从犯定罪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既不至于放纵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社会安定,又不至于错误追究犯罪,轻罪重判。尤其重要的是将片面犯罪肯定为共同犯罪符合罪行法定主义的原则。

(二)量刑上,比照实行犯从轻处罚,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刑事责任大小、罪行轻重都是影响、制约片面共犯定罪处罚的重要因素。只要实行犯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足够严重程度,就有必要对片面共犯以刑罚手段予以处罚。所谓“足够严重程度”就是指实行犯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罪行达到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如果实行犯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很严重,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就应该谨慎处罚。

必须注意的是,对片面共犯进行定罪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都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全面考虑片面共同犯罪的各个细节,细致地分析片面共犯参与犯罪的程度、责任大小、罪行轻重等情节。概括的说,实行犯直接决定和制约着片面共犯的命运,二者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综上所述,片面共犯理论的发展正是因为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是实践的需要。因而,片面共犯在我国刑法中得到肯定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1]盛茵.论片面共犯[J]. 青海社会科学,2004(2):75

[2]张明楷.刑法学(上)[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 282

[3]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全书[A].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 657

[4]陈新良 .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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