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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罚”的两种逻辑——从一起演唱会即兴演唱事件探微行政执法的定性2026年9月26日晚,成都。那英在演唱会互动环节哽咽着说:“今天早上我接到了一个噩耗,我的良师益友刘欢老师,真的离开了我们。”随后,她临时加唱了《弯弯的月亮》。 那一刻,歌声里有不舍,有敬意。刘欢老师作为中国流行音乐的先驱,留下了太多经典。那英用歌声送别故人,这份心意,让人感动。 第二天,“那英会不会被罚款”上了热搜。 9月29日,成都文旅发布通报:经核实,那英在演唱会现场观众互动环节片段化演唱该歌曲,未完整演唱,不属于变更节目重新报批的情形。 舆论松了一口气。但作为行政执法实务的观察者,或许还可以追问一个更细的问题: 成都文旅说的“不属于变更节目”,在法律上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不罚”不是一种,至少有两种 很多人以为“不罚”就是一回事。但在行政法上,“不罚”至少有两种不同的逻辑。 中国政法大学杨伟东教授曾将“不罚”体系化为三类:无行政违法、无行政责任、免除行政责任。1其中,“无行政违法”与“免除行政责任”的区分,在本案中尤其值得注意。 第一种:行为根本不违法。法律没有规定这个行为要罚,处罚的前提不成立。这在行政法上属于“无行政违法”。 第二种:行为违法了,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在行政法上属于“免除行政责任”。 用日常语言理解就是,第一种是“本来就没做错事”,第二种是“做错了事,但这次不追究”。 结果都是不罚,但法律评价不同。第一种是清白的;第二种则带着“违法”的标签,虽然不罚款,但可能被责令改正、记录在案,甚至影响信用评价。 成都文旅的通报,从表述上看,选择的是第一种。这一选择在法理上是否妥当,值得讨论。而通报的论证方式,即“片段化演唱,未完整演唱”或许还有进一步厘清的空间。 二、“片段化”作为理由,可能不够充分 成都文旅的逻辑是,因为只唱了几句,没唱完整,所以不算“变更节目”。 这个说法听起来有道理,但仔细推敲,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文义上看,条例并未将“演唱完整度”作为判定“变更节目”的标准。完整演唱一首未报批的歌曲是变更,片段演唱一首未报批的歌曲,字面上同样可能涉及“演出节目”的变化。 更重要的是,“片段”和“完整”之间的界限,在实践中并不总是清晰的。唱几句算片段?唱半首算不算?如果互动环节即兴发挥逐渐延长,又该如何认定?这条线划不清楚,执法标准可能会变得模糊。 另一种可能的理解,是回到报批制度的立法目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报批制度的核心目的,或许可以理解为,确保面向公众的营业性演出内容符合内容安全要求、与消费者预期一致、不损害公共利益。它的规制对象,更可能是“节目构成的变化”,而不是舞台上每一个即兴的音符。 观众互动环节本身具有天然的即兴性和随机性。如果要求互动环节的每一句话都提前报备,相声演员不能现挂,脱口秀演员不能接观众梗,歌手不能清唱两句……,这既不现实,也不完全符合演出行业惯例。 这里涉及法学方法论上的一个方法,即目的性限缩解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宽,涵盖了立法本意不欲规制的行为时,可以通过目的解释限缩适用范围。将互动环节的即兴片段演唱排除在变更节目之外,或许是这一方法的一种合理运用。 因此,一种可能的论证思路是,那英的演唱发生在观众互动环节,属于非预设的即兴表达,未构成独立的节目单元,未改变整场演出的报备节目构成与时长安排。因此,不构成变更节目。 关键或许不在于“片段化”,而在于“互动环节的即兴表达”。 三、为什么“不违法”可能比“轻微不罚”更合适? 有人会问,既然都不罚,走轻微不罚不是更简单吗?承认它违法了,但情节轻微,不罚,不也行吗? 从结果上看,确实都可以。但从法理和效果上看,两者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差异。 第一,法律评价不同。 选不违法,是在说这个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上的可责性。选轻微不罚,则是表示,这个行为有可责性,但情节轻微,这次不追究。 那英在台上悼念故人,公众感受到的是感动。如果执法机关说“她违法了,只是不罚”,公众可能会觉得法律评价与情理评价之间存在冲突,法律认为悼念行为不对,只是网开一面。 这或许不是“情理法融合”,而更像是“情理法妥协”。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执法不能走向机械僵化的“法条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明德慎罚”思想,其精髓或许在于,对于本质上善良、无害的行为,法律不应当轻易作出否定性评价。 成都文旅的通报之所以获得较多认可,可能恰恰是因为它没有说“那英违法了但我们不罚她”,而是说“这不属于需要报批的情形”。前者的潜台词可能是法律与人情的妥协,后者的潜台词则可能是法律与人情的统一。 第二,制度逻辑可能更自洽。 如果互动环节的即兴演唱算变更节目,那相声现挂、脱口秀接梗、歌手清唱,是不是都要报批? 这个推论可能不尽合理。其根源或许不在于轻微不罚不对,而在于把即兴表达纳入变更节目的构成要件本身,就需要更审慎的论证。 与其在处罚环节用轻微不罚来纠偏,或许不如在定性环节就用目的解释来正本清源。 第三,执法者的角色定位有所不同。 选择轻微不罚,执法者更接近规则的执行者,规则是刚性的,我只能在规则允许的裁量空间内给予宽大。 选择不违法,执法者更接近规则的阐释运用者,规则有它的目的和边界,职责是准确理解它,让它在具体情境中呈现出本来的样子。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要求执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这里的法理相融,或许要求执法者不仅是法律条文的熟练操作者,更是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者和阐释者。 四、一种可能的论证框架 有人会问 如果从“不违法”的路径出发,一种可能的论证框架可以分为两层: 第一层:行为是否发生在观众互动环节?如果是,则原则上不纳入报批制度的规制范围;如果发生在正式节目单的演出过程中,则属于预设节目的变更,即使片段化,也可能需要进一步判断。 第二层:行为是否改变了报备节目单的节目构成?如果未构成独立的节目单元、未改变整场演出的报备节目构成与时长安排,则不构成变更节目。 在这个框架下,本案的论证或许可以表述为: 经核实,在演唱会观众互动环节即兴演唱《弯弯的月亮》片段,该演唱发生在互动环节,属于非预设的即兴表达,未构成独立的节目单元,未改变本场演出报备节目单的节目构成与时长安排。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该行为不属于变更节目情形,无需重新报批。 当然,这只是多种可能论证思路中的一种,未必成熟,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五、一字之差,评价不同 行政执法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选择“不违法”的定性,或许在法律效果上更经得起推敲,即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准确划清规制边界;在社会效果上,法律评价与公众情感更容易同频;在政治效果上,也更贴近“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 选择“轻微不罚”,法律效果或许也能成立,但社会效果可能会打一些折扣,公众可能觉得法律只是勉强放了一马,而不是法律本身就认为这事没问题。 “例外”多了,法治的确定性可能会被侵蚀。 写在最后 一首《弯弯的月亮》,唱出了一个行政执法中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不罚”不是一种,是两种。一种是“不违法”,一种是“违法但不罚”。结果一样,评价不同。 说一个行为“不违法”,是在告诉社会,这样做在法律上没有可责性。 说一个行为“违法但轻微不罚”,是在告诉社会,这样做在法律上有可责性,只是这次不追究。 一字之差,评价不同。 最好的执法,或许不是让人畏惧法律,而是让人信任法律。 刘欢老师已经远行。那英的歌声,和这篇文章想要讨论的问题,或许都是这个秋天里留给我们的一点回响。 参考文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