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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某某故意杀人案,谈律师承办重特大刑事案件 辩护思路与技巧 朱爱军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作为刑辩律师应当清晰的了解各个诉讼阶段的辩护任务与重点。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必须针对各个不同诉讼阶段,根据具体案件的案情,制定出辩护思路、辩护重点、辩护目标。只有在不同诉讼阶段,根据具体案情,审时度势,有所把握,应时而为,运用好辩护技巧,辩护才能取得成效。下面针对一具体案件的辩护与大家共同探讨刑辩律师办理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思路与技巧。

   高某某,男,汉族,19641110生,甘肃榆中县人,甘肃系列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涉嫌19885月至20022月在甘肃白银市及内蒙古包头两地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2001年,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2004年,白银市警方向外界公布部分案件案情,并悬赏20万元,希望能够取得线索,但一直未获突破性进展。20163月,甘肃省公安厅重启侦查工作,826,办案民警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控制。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对其在19885月至20022月间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因为本案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所以笔者下面就公安机关已经向社会公布的九起案件的案情(系百度百科记载,与案卷材料略有出入,并不完全相符)做一简要介绍:

11988526下午5时许,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白银区永丰街家中(简称“88·5·26”案件)。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经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供述,该案件是因盗窃未遂,惊醒受害者而杀人。

21994727下午250分,白银供电局19岁女临时工石某在其单身宿舍遇害(简称“94·7·27”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

    31998116下午4时许,居民发现白银区胜利街29岁的女青年杨某在家中遇害(简称“98·1·16”案件),调查证实杨某被害时间为113。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24厘米皮肉缺失

    41998119下午5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的27岁女青年邓某在家中遇害(简称“98·1·19”案件)。受害人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处,左乳头及背部30×24厘米皮肉缺失

    51998730下午6时许,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8岁的女儿苗苗(化名)在家中遇害(简称“98·7·30”案件)。受害人下身赤裸,颈部系有皮带,阴部被撕裂并检出精子

    619981130上午11时许,白银公司女青年崔某在白银区东山路的家中被杀害(简称“98·11·30”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有22处刀伤,下身赤裸,双乳、双手及阴部缺失

    720001120上午11时许,白银棉纺厂28岁的女工罗某在家中被人杀害(简称“00·11·20”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裤子被扒至膝盖处,双手缺失

    82001522上午9时许,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的女护士张某在白银区水川路的家中被害(简称“01·5·22”案件)。受害人颈部等处有锐器伤16处,并遭强奸

9200229中午1时许,25岁的女子朱某在白银区陶乐春宾馆客房中被害(简称“02·2·09”案件)。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遭到强奸

还有两起案件因公安机关至今未向社会公布案情,笔者因此不便透露。

 ----接受法律援助指派

 2016年8月26日甘蒙系列杀人案告破,因该系列案件受害人数众多,作案手段残忍、时间跨度长,在甘肃地区乃至全国都影响重大。案件破获后,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关心的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家属会不会为其聘请辩护律师。因为白银城市规模小,市辖区人口总数不足30万人,而其中10起案件的受害人均居住在白银区,本地部分律师甚至和受害人的亲友相识,因此从情感上不愿意为高某某辩护,二是因为案件告破依据是犯罪现场遗留DNA与高某某DNA比对后认定同一,而且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所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此多数年轻律师认为案件没什么辩点,且材料庞杂,难以辩护,有一定的畏难情绪。同时犯罪嫌疑人家属也感受到舆论压力,不愿意为高某某委托聘请辩护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白银市法律援助部门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在2016919日指派我担任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我正式介入案件。作为一名刑辩律师,这是我义不容辞的义务。许多同事朋友知道我担任高某某的辩护律师后,都说这种案子有什么可辩的,高某某肯定难逃一死,你替高某某辩护小心受害人家属不理解,挨打受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认为,当整个世界都认为一个人该死,包括这个人自己也觉得自己该死,这个时候还有一个人站出来去质疑他是否该死,是我们对生命最大的谨慎,这种谨慎就是刑辩律师的作用。

-----侦查阶段的辩护思路与策略

在接受指派后,我第一时间给公安机关送达了法律援助手续和律师事务所公函,并向办案警官详细了解高某某到案后情况以及涉嫌罪名、精神状态和高某某家属联系方式等信息。回到律所之后,我立刻召集助理制定第一次会见提纲。要助理准备好录音笔,要求全程会见录音并负责记录(刑辩律师自我保护的必要技巧),针对在会见高某某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怎样开场介绍、征询其是否同意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诉讼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告知、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疲劳审讯等情况、本人及其家族有无精神病等遗传病史,有无不适宜关押的情况,案情的提问,以及重点、提问的态度和语气、会见时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均进行了详细了研究和准备。

    对并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因此许多律师,包括一些执业多年的老律师,都是理直气壮的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既不给侦查机关递交手续,也不事先打招呼。虽然这样做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我认为作为一名刑辩护律师,不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法律援助指派辩护,出于礼貌和尊重以及办案流程规范化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能从办案单位了解更多的信息,便于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的放矢的提问,利于自己履行辩护职责,又减少了与侦查机关的对抗性。无论从以上那一方面讲,辩护律师均应当先到侦查机关,向公安或检察院递交相关手续,不卑不亢,谦虚有礼的同侦办此案的办案人员联系沟通,之后再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

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在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时就应当初步确定自己的辩护目标与策略,此阶段应当以程序辩护为主,实体辩护为辅。因为此时侦查活动还在进行之中,案件的证据材料正在收集尚未固定,而且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复制查阅已有的证据材料,上述情况导致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不能够做到全面了解,所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应当以程序辩护为首要。我在见到高某某后并没有急于询问案情,而是询问了其在看守所的身体、饮食、睡眠等情况,并告知了其家人现在的情况,目的是希望取得其信任,便于开展后面的辩护工作。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是不能带着自己的好恶观念、带着感情去办案的,更不能先入为主,如果你已经认定这个人就是罪犯,而且对其发自内心的厌恶,深恶痛绝,又怎么能够客观的去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刑辩律师在工作中应当专业、严谨、理智,将自己调整到工作状态。而在工作之外,与亲朋好友休闲时要及时自我调整,将接触案件阴暗面所带来的不良心理暗示完全洗涤抛开,愉快、阳光、轻松的生活。文武之道一张一弛,作为律师,执业压力本身很大,我们永远不要把自己当成一根绷紧永不放松的皮筋,否则总有崩溃的一天。

    经过一整天的会见询问,我对案件情况有了大概了解。并能够确定以下几点:1、高某某自己主动承认11起杀人犯罪,并对犯罪经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陈述,没有翻供,没有向辩护律师喊冤;2、高某某没有提出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情况;3、高某某也没有提出公安机关有疲劳审讯,威逼利诱、达成交易的情况;4、高某某自己不提出任何申诉控告、也没有检举立功情况;5、高某某没有投案自首的情况;6、高某某精神状态看似正常,态度平静、能正常交流,而且身体状况良好。

    从看守所回来,我详细研究了会见笔录,深感该案因时间跨度长,受害人众多,大部分案件现场已经随着城市发展建设,不复存在,嫌疑人自己主动认罪,案件远比想象的要疑难复杂得多。因为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查看到案件证据材料,只能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确定初步的辩护思路。这时候我的辩护思路是本案绝对不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作案情节、手段、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辩护,否则不仅仅是自取其辱,即便真的挨打被骂也属自找。受害人家属痛失亲人、已是悲痛万分,如果辩护律师还要伤口撒盐,不负责任的信口胡诌,不仅仅是业务素质低下的表现,更是人品的问题。这时候我初步的辩护策略是不受办案单位并案侦查的影响,不受媒体报道的影响,将系列案件拆分成一起一起独立的杀人案件,将这11起杀人案件假设成不同人员实施或有共犯实施,针对每一起案件找出疑点,为最终在审判阶段的辩护打好基础。此后,在整个侦查阶段我很少再与公安机关主动联系,也没有递交任何书面材料(如管辖异议,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等)。当然如果辩护律师办理的是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或有重大疑点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既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也可以对案件事实本身提出质疑,或向检察机关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等。我曾经辩护过一起因索要借款,债务人从茶楼跳窗导致双腿骨折,公安机关将索要借款的债权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予以刑事拘留并提请批捕的案子,当时我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事发地点位于公共场所茶楼,而且是在债权人走到茶楼门口打电话时,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自己从二层楼后窗跳下导致受伤,本案没有暴力威胁索债的证据,债权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从抓人到放人一星期不到,并且最终撤销了案件。但对向高某某这样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我认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宜过多的介入侦查程序,也不易过早的暴露自己的辩护意图,因为侦查权毕竟是一种国家权力,律师介入不好反倒会事与愿违。此时辩护律师应维护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预防侦查阶段冤假错案的发生。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思路与策略

     高某某案件于20161229移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白银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指派由我继续担任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前往检察机关提交手续后,我将检察机关能够提供复制的案卷材料全都复制了。此后一段时间,我并没有急于去会见高某某,而是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因涉及11起杀人案件,证据庞杂,且多数案件时隔久远,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多为办案人手写记录,阅读起来,实在是颇费眼力。经研究,我发现部分案件因受到当时侦查技术条件的限制,以及案件侦办人员专业素质的差异,案件证据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既有程序问题,也有实体问题(因系不公开审理案件,无法详述)。阅卷后,针对阅卷看出的问题,我将问题分门别类,予以归整,仅阅卷笔录多达百页。此期间,检察机关多次要求辩护人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我对助理说,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不写任何书面辩护意见,因案情过于复杂,现在还不是提辩护意见的时候。而且现在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公诉人对我们的辩护思路了如指掌,到法庭上我们还能说些什么。但检察院的沟通我们还是要去的,去探探底有利无弊。到了检察院,我口头提出了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比如材料中的一些笔误,错别字等小问题。并对办案单位无法查缺补漏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指出。该做法赢得了检察院领导的赞扬,说我们没有搞证据偷袭。但事实上,真正得益的却是辩护律师,正因为通过沟通,我初步了解到检察机关准备指控高某某四个罪名,分别为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侮辱尸体。这对我理顺辩护思路,对每一起犯罪中涉嫌几项罪名,如何进行辩护,打好了基础。

在和辩护人沟通后,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2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38日补查重报。根据办案经验,我认为补充侦查报告的事项恰恰是案件的证据不足之处和疑难点,对刑辩律师而言,补充侦查报告或检察院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是最值得深入研究的材料,是案件辩护思路的源泉。

-----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与策略

2017417,案件正式公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

在审判阶段,此时律师辩护应以实体辩护为主,程序辩护为辅。辩护意见的提出一定要想好是为了说明什么问题,为了达到的什么目的和要达到什么样辩护效果。辩护律师出庭辩护不是为了让庭审耗时更长、程序更加复杂,不是为了在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上挑刺找毛病,不是为了和审判人员、公诉人员搞对立,不是为了让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难堪。唯一的目的是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达到控辩平衡,促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公平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接到起诉书后,我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检察机关给辩护人设置障碍。起诉书指控的11起犯罪在具体的每起犯罪中均没有列明所指控的罪名,只在最后起诉书本院认为中笼统的指控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四个罪名。这就打破了我原来的整体辩护思路和策略。为此我要求召开庭前会议,要检察机关必须明确每一起犯罪指控的具体罪名。

2017718,高承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一案开庭庭审。庭审中,我针对公诉人出示证据中的疑点、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点以及部分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不符的情况,以及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不符的情况和每起犯罪所指控的罪名是否均能成立等方面发表了质证以及辩护意见,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其中一起犯罪做了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对量刑部分我没有提出任何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认罪态度以及请求捐献器官等情节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对案件的结果也没有任何意义。

法庭辩论阶段,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受害人家属表示了同情和慰问,对逝者表示哀悼。阐明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们深知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的差错。所以,我们作为辩护人介入本案正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不会被错抓、错判,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让被告人罚当其罪,罪当其刑是我们辩护人的职责。因此,恳请受害人家属能够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充分理解。此后,我发表了将近两个小时的辩护意见,受害人家属尽管非常悲痛,但却表现出了良好的素质,在庭审休息中,没有任何一名受害人家属责难辩护人的发言。庭审辩护既没有伤害到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受害人家属的感情。又圆满的完成了这次法律援助辩护任务。并取得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作为受害人代理人的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律师同仁们的一致肯定。

最后,以我看到的一段话作为结语。古人有言人必自重,而后人重之,反之,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对于任何一个职业而言,也是如此。一种职业,要赢得社会的尊重,需要每位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像爱惜自己的眼睛一样去爱惜这个职业的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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