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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执法证据问题 刘怀卿

在对近几年行政案件案例的研究,我们发现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原因突出表现在行政执法当中对证据的收集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证据来源不清;有的案件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的物证加以佐证;现场的勘验、检验笔录内容不全;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收集证据等等。在行政执法实践当中,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导致败诉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对于以上问题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执法证据概念

行政执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的材料。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真实;⑵关联;⑶合法性。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将证据分为以下八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⒉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⒊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6.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7.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要求

1、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其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问题,即人民法院以何种标准、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中国行政法规范制定主体多元,行政法规范的等级、效力不一,这些行政法规范是否都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对象,它们对人民法院的约束力和效力如何,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要遵循以下规则:

(1)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标准和尺度。中国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法律和法规。这里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参照适用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处于参照地位。所谓参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进行斟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余地,可以不予适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一般而言,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围,对法院没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可以参考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应对其合法性进行更为严格的确认。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不必送有关机关裁决,可直接决定适用与否。

(4)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在审判中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3、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1)证据审核认定的含义及内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内容是:⑴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⑵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⑶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2)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⑦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⑩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①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③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④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4)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①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②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④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⑤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⑥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⑦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⑻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⑨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三、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应当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只有合乎法定要求才会具有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⒈书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书证,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⑵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版,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⑶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⑷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⒉物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⒊视听资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⑵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⑶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⒋证人证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⑴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⑵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⑶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⑷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⒌鉴定意见。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⑵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⑶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⑷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⑸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⒍现场笔录。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最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执法的基础。行政执法证据的适用规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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