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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曹洁

【摘要】随着人类生活更加社会化,行政机关在当今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被赋予了更多的行政管理职责,建立民主、法治、高效的行政机关,追求行政程序正义,推进社会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成为民主社会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所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 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的后果 程序合法之架构  程序合法的价值

 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及表现

(一)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

行政程序违法即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违反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实质就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职责与义务。公权力的行使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权力运行中决定的作出并不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为了保证权力公正运行,现代民主国家往往对权力运行的程序以专门的法律予以严格规范,使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确保行政程序公平、公开、公正,通过明确权力运行者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义务,保障权力公正行使。

(二)行政程序的违法的表现

1、取证程序违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在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每一类证据都有不同的形式要求,这是行政执法在司法衡量上的最终准则。如现场检查笔录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然而在行政执法中有的当事人不配合检查、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时,最终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上如果没有见证人见证,将不符合法定形式,对此,我们可以采取携带执法记录仪或者采用现场录像予以完善;第二,调查取证过程的随意性。《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抽样取证的权力,在抽样取证时,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关键性的问题。在抽样取证的程序性文件以及产品标准中有相应的规定,产品不同则抽样方法不同。但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往往并不会按规定进行抽样取证,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建议行政机关做出调查取证的细化规则,完善执法制度,确保所取证据合法有效;第三,调查取证主体不适格。如抽样取证,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由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抽取样品的情况,对此,建议行政机关完善执法制度,明确取证主体,杜绝随意授权委托执法。

2、告知程序不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告知程序缺失。告知程序缺失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没有实施任何告知行为;二是行政机关虽然实施了告知行为,但因为告知行为本身违法而不产生告知的法律后果,视为没有告知;第二,告知时间不正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告知时间可以是发现违法事实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任何阶段。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时间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或者是将处罚决定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给被处罚人。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造成有些需要听证的没有听证,进而造成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后果;第三,告知内容遗漏、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逾期不交的后果等)。但实践中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告知中执法人员很容易出现遗漏和错误。

3、听证程序存在瑕疵。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细节上的缺陷,如行政机关在尚未树立起为民服务的观念时,往往对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够,使听证“走形式”,利害关系人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参加听证会,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实践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裁定中可以发现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

二、行政程序违法的后果

(一)影响法律公正

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行政执法的过程本身就能够促使结果正当化,也就是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程序合法的价值体现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的作用上。一方面,如果最终的结果是通过合法的执法程序产生的,其结果能被当事人接受并排除其不满情绪。当事人在被给予了充分、平等、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会相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公平的处理,一般情况下能够接受行政机关对其最终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合法会对社会整体产生正当化的效果,有助于体现行政决定的正当性。如果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保证程序合法将得到公众的信赖,自己的执法活动会更具有权威性。行政机关虽享有实体上的处罚权,但必须遵守程序上的义务,行政相对人虽没有实体上的对抗权,但具有程序上的权利,这样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达到平衡。因此,程序的不合法最终会影响行政结果的正当化。

(二)降低行政效率

“行政与效率的密切关系决定了行政权,进而反映到行政程序上,不能没有效率的烙印”。行政相对人总是希望行政机关及时的确定其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机关而言及时作出行政决定,提高行政效率,创建一个高效政府才能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如行政时限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行政机关违背程序合法原则将会降低行政效率。

(三)滋生腐败

腐败总是与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行政程序是从制约权力的角度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一方面,现代行政程序是一种架构、限制以及制约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手段,合理的行政程序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减少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所遵守的原则和确立的制度,会最大程度地防止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的运用,是防止腐败的利器。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会滋生腐败。

三、行政程序合法的架构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只有按照程序执法,法律的生命力才能得到施展、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彰显。因此,政府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坚持程序本位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理想的一个飞跃,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践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和意义,对于保障人权、促进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程序合法的价值与意义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而行政程序发达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弘扬程序正义的今天,行政程序合法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行政程序合法是实现宪政法治理念和精神的具体要求,其价值日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行政程序合法,一方面为实现实体规则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行政程序能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程序是为行政系统设立与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行为准则的规则,政府应把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特别是要不断完善和严格实行行政公开法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无论是规范权力运行、方便群众监督、有效防治腐败,还是提供高效便民服务,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公正、公平都是有力的措施。要使行政程序合法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制度要求,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运行、更广泛地参与政府管理、更直接地监督政府行为。

毫无疑问,实现程序合法可以及时准确的惩罚违法乃至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以使裁判者从不同的角度认识行政案件,从而作出公平的裁判。事实上,行政程序具有一种基本的工具性价值,行政程序公正性的提高有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产生。行政相对人在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处于一种可与行政机关进行理性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由行政机关向相对人论述裁决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决制作过程的协商者、对话者,使相对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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