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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 刘怀卿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不断的深入,国家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管理和监控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在这种法治环境下,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面临的执法风险也越来越大。执法风险一旦发生,将严重损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切实抓好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以确保执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主要针对行政执法的风险来源、发生行政执法的社会不良影响及行政执法的风险防范等问题做出探讨:

一、行政执法的风险来源

行政执法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的“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行为。1“不当作为”执法风险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行政行为,但因行政行为人实施行政行为不彻底出现的法律风险。2“不作为”执法风险,是行政机关应当做出行政行为时,而不做出行政行为出现的法律风险。3“乱作为”执法风险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依据法定程序和职权等做出行政行为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二、发生行政执法风险的社会影响。

(一)严重影响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执法机关国家代表性要求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具有至上的地位和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它体现在社会大众对执法行为的信任和认同以及对执法结果的遵守。发生行政执法风险必然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降低社会大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破坏执法机关权威。

执法公信力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在公众中的影响力以及人们对法的信仰和遵守。执法机关公信力越高,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就越高。发生行政执法风险则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对执法机关丧失信任,从而影响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性,丧失对法律的信仰。

(二)严重影响执法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执法人员工作主观能动性所表现的执法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根本保证。发生行政执法风险,执法人员可能因为执法风险的阴影对执法工作有畏难甚至畏惧的心理,这将导致执法人员不思进取,不努力工作,甚至不愿执法的严重后果,进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正常履行管理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职责,是现在行政机关中大量存在“不作为”行政的根源。

(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国家的经济目前处于战略转型期,由于涉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社会矛盾。行政机关应当晒出“权力清单”,让老百姓真真切切地知道各个行政机关的权限,没有正确的权力观。执法不以法、以理服人,而是以权压人,执法简单粗暴,极可能让执法对象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暴力抗法,这样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导致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演变为执法事件,甚至发展成为社会事件,不利于法制社会建设的推进。

三、执法风险的防范

(一)切实提高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

执法主体的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时刻防范执法风险发生。在工作中履职尽责、一丝不苟,避免作为不当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使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做到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环节的风险点进行专业的评析。讲明执法风险的严重后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升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不作为不当作为乱作为

(三)学会运用法律的思维来解决问题。

1“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法律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要求,即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的合法性的体现。

2、坚持“合理性”行政原则。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为社会形态复杂多变,出现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合理性的行政行为。例如: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行为的危害程度等。行为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与对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否相同,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同。严格区别不同情节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因此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也是行政执法风险有效方法之一。

(五)加强行政机关台账管理,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记录、做到“有错必改”、“有责必追”的行政追责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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