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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 有据 有节” ——信访工作原则谈 刘斗文

律师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信访案件处理已经成为常态,通过律师正确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实起到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笔者结合信访案件实务,提出信访工作“三有”原则,即 “有理、有据、有节”的工作原则。

一、有理——以公平与正义为信访工作的价值标准

理,指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也有“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等含义。而有理,一般指描述对象通过自身对社会价值取向的认知与经验等对某一行为作出好恶、褒贬的判断。在信访中,通常表现为信访人认定自身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同时认定被信访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不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在笔者参与的张某与甲区公安分局信访一案中,张某称自己将其所有的两部手机在市场售卖时,甲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民警对其盘查时未出示证件、并强制将其架上无公安标识的面包车,其挣脱时导致脚部受伤,在张某向信访接待人员与笔者陈述时,张某多次提及:“你被两个陌生人突然从两边把手架起来,你难道不反抗、不挣扎、不想跑?”所以,在张某向甲区公安分局主张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租房费等未果后,开始向市委、市政府等递送材料、进行信访。张某信访的核心理由就是其受伤是因为公安民警未出示证件致使其认为存在危险而进行挣扎自救时所造成的,其挣扎自救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情合理的,因此甲区公安分局应承担其相关医疗费及损失。

在笔者接触到的信访案件中,90%以上的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认定或处理不公是其信访的主要原因,而在缠访、闹访案件中,这一比例接近100%。在笔者参与的李某与乙市公安局信访一案中,因李某与邻居王某因琐事争执进而相互殴打,乙市公安局仅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但未对王某进行处罚,当李某询问时,乙市公安局告知李某,因王某患有疾病不宜适用拘留,李某对此不予认可,开始向信访并多次闹访。笔者参与本案后,提出先由乙市公安局按照事实及程序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再由乙市看守所按《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向乙市公安局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乙市公安局再根据看守所出具的《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对王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同时建议由李某与王某所在的社区进行调处,最终李某息访。在李某案件处理中,公安机关在李某与王某责任相当的情况下作出相同的处罚决定让李某感觉到了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公平,而最终对王某罚款500元的决定让李某实现了其内心的正义。笔者认为:在处理信访案件时,了解信访人的价值取向并公正的给予处置,可以最大限度的取得信访人的认同,达成息访或减少缠访、闹访发生的情形,做到“有理”,是处理信访案件的前提。

二、有据——以事实与法律为信访工作的基础标准

据,杖持也,现多指为依靠、凭借、根据等。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包括事物、事件、事态,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势及情况的变异态势,但根据“罗生门效应”,在事实发生后,鉴于所涉及的每个人都各执一词,又互相掩护,又推脱责任,又制造假象,使得查明事实变得困难,需要多番查证才能确定客观真相。在卢某与丙市土地局信访一案中,卢某一直坚称其父在文革期间受到错误认定,被扣上“左倾”帽子,请求“摘帽子”、恢复名誉,后经丙市土地局多方查找、多次外调,历时一年才从汇总的材料中理清事实脉络、并作出答复意见,丙市土地局的做法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

法律,是社会规则,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解决社会纠纷,而信访,作为处理信访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

2004年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这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案件办理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依法是调查事实的继续和目的,只有把两者正确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合理地处理信访案件,因此,做到“有据”,是处理信访案件的基础。

三、有节——以放纵与打压为信访工作的底线标准

节,本意是竹节,引申指木节,又引申指事物的分节、分段;因竹节的分段有一定的规律,又引申指法度、节操之意。而有节,一般是指针对发生的事宜在主观上保持客观冷静的态度和不偏不倚的处理方式。

信访工作中要避免两个方面:一个是放纵,委曲求全、满口答应,如在赵某与丁乡政府信访一案中,因丁乡政府违法征收赵某承包的土地,赵某以此为由进行信访,丁乡政府为了遮掩过错,向赵某许以好处息事宁人,久而久之,只要丁乡政府未能满足赵某的要求,赵某就开始逐级信访,并成为当地的“信访专业户”;另一个是打压,暴力截访、非法控制,如近期报道的某省戊县68岁农民杨某被截访者从省城拘禁后强制遣返回乡,于凌晨2时许送达戊县,但杨某后被发现死于路上。

笔者认为,在信访工作中,一定要保持客观冷静的态度和不偏不倚的处理方式,正视信访反映的问题,既不放纵求全、又不打击压制,恪守工作底线,才能做到“有节”。

以上就是笔者结合信访案件实务提出的信访工作“三有”原则,希望对各位同仁在处理信访案件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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