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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浅议行政执法程序正当合法的重要性

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我国流传甚广的一句俗语,常强调做任何事都要有一定的规矩、规则、做法否则无法成功。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政府讲规矩、守规矩,才能使得整个社会共同的讲规矩、守规矩。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有实体法对法律关系实体进行了保障之外,还有程序法对法律实施的具体程序进行程序性的保障,以保证法律实施可以更加的公平、公正,而程序正当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很多行政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不重视程序,忽视了程序的合法正当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影响,下面我就结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过程中遇到的实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议一下行政执法程序正当合法的重要性。

一、行政执法程序概述及基本制度

1、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要充分的理解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就首先需要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辨析。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

2、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

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行政执法程序的正当、合法,行政执法结果的有效和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结合程序正当原则的三个方面即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执法程序上的制度,主要有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阅览卷宗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告知制度等。

二、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正当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执法的公正包括了行政执法程序公正和行政执法实体公正,行政执法实体公正是行政执法行为追求的目标,并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行政执法程序公正则是实现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并以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公正为依归。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空话。但是目前行政执法过程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行政执法程序错误或存在瑕疵,是目前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因此,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对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可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促进行政执法的效率。

很多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程序繁琐复杂,如果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会降低行政执法的效率,只要行政执法实体做的很好,就没有问题。其实这是对程序合法的误解。

举例来说,某行政机关接到了群众的举报,查处一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整个的调查、取证等执法行为过程中非常的尽职尽责,为了证明该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先后4次到该单位现场勘查,并口头告知该单位要求其整改,但是该单位均未给予整改,后该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对该单位做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到了该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该单位后,该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由于该单位未主动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但是人民法院以该处罚不合法为由拒绝进行执行。行政机关拿着厚厚的认为做的很扎实的案卷材料找到律师,要求律师帮其找到该处罚不合法的依据。律师看了整个案卷材料后发现,该案件的实体部分做的非常的好,包括调查笔录的制作,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都没有问题,但是因为和该单位此违法行为相关法规规定,有此行为,先要进行警告的行政处罚,警告和要求整改的行政处罚下达后仍然不进行整改的,才可以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而行政机关跳过了警告的行政处罚环节,直接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

这类由于忽视了行政执法程序而导致行政处罚不合法的例子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而普遍存在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中。而行政行为不合法后,带来的后果往往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败诉,行政处罚等生效后无法执行等,不仅仅使得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遭受质疑,也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使得整个执法过程变成无用功,不得不由于证据无法从新收集等情况放弃行政执法或是彻底从头来过,影响了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同时极大的浪费了人力物力,增加了执法成本。合法的执法程序将有助于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的提高,从而降低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和败诉率,这也将在整体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可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设立了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告知制度等程序,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和有效。

举例说明,某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和取证,拟对一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向其下发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该单位依法提出听证,行政机关也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后参加听证的人员签署了听证意见,行政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后该单位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行为机关未将听证结果告知该单位,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再举一个例子,某行政机关对一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该个人后,该个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生效后,该行政机关多次催促该个人缴纳罚款,该个人拒不缴纳,并提起了行政诉讼。该行政机关以其诉讼超过了法定的时限为由提出抗辩,但是人民法院以该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未告知该个人救济权力和程序为由,对此抗辩不予支持。

以上两个案件均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违反告知程序而造成的,法律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有听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充分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的保证。

3、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信息公开制度,国家也为此专门为信息公开制度立法,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程序的公开,便于行政相对人办事,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诉讼越来越多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知情权的重视,但是往往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程序存在瑕疵,行政机关都不愿意公开或者不愿意完全公开,也导致了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较高。

还是举例说明,某申请人为了生活需要向某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该行政机关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全部实体性资料和程序性资料。该机关收到申请后,由于对自己的执法过程没有把握,不知道是否存在瑕疵,担心公开后会导致其他结果(例如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可能会确定无效等),决定不给予公开,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申请人给予决定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答复,后申请人因该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该行政机关败诉,需要向申请人全部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该行政机关接到该判决后,向律师咨询,律师看个需要公开的相关资料后,给该行政机关指出了该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和不合法的地方,告知了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尤其是程序方面应当着重注意的地方,以避免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再出现问题,同时也告知了该政府机关应当正确面对群众的信息公开申请,避免行政诉讼的败诉。该行政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向申请人全面的公开了相关信息,接受了群众的监督,并且在内部进行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培训,加强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有效性。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正当,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保护,降低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行为不当或者瑕疵给自身代来的风险。在此过程中,也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武断和专横,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正建设

综上所述,由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对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建议行政机关通过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增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法制意识和程序合法意识;通过专业的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基础知识;通过聘请专业人员对执法案件案卷进行评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整体提高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意识。

韩非子曰:知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炽焚”,注重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正当,莫让“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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