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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 侯思霞

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问题,世界各国愈加重视环境保护,加强了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我国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高。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一方面,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督促环保机关积极依法履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环保机关在执法中,环境行政处罚运用最为普遍,环保机关作出的每一份处罚决定都有可能面临诉讼的风险,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能否经得起司法检验,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是环保部门作出环境处罚决定的核心和关键。因此,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不仅实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亦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的需要。

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概述

(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环境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检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三)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与诉讼证据之间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二者虽稍有差异但区别意义不大;有的甚至直接将行政处罚证据等同于诉讼证据,在执法实践中直接套用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这种认识和做法都是不妥当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潜在的诉讼证据,二者之间既有紧密的联系,在性质、目的、本身特点等方面又存在较大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行政处罚证据属于行政程序范畴,诉讼证据属于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诉讼程序则注重公平公正。其次,使用证据的目的不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运用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相对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诉讼证据用来证明已经做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再次,证据本身的特点不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主要特点是执法性、形成性、单向性;而诉讼证据具有司法性、审查性和对抗性的特点。

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调查收集

调查收集证据是行政处罚的基础,是判断和使用证据的前提和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案件证据定性及如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适用规则

1.依法调查规则

首先,主体资格合法,即环保部门在管辖范围内、法定的权限内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越权执法。其次,方式合法,即不得伪造和变造证据,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再次,遵守法定程序,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调取证据。最后,调取证据应当全面,不仅要收集关于违法事实方面的证据,还要收集从轻等情节方面的证据。

2.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调查规则

首先,调查取证时,相对人应当当场。但若存在相对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拒绝签名确认等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其次,相对人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再次,相对人有权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有义务配合环保部门取证工作。

3.遵守比例规则

环保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时,在选择方式、范围、幅度时要合理,避免对相对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4.提高行政效率规则

环保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反复补充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纠正和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二)调查收集方式

1.查阅、复制保存在国家机关、涉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材料、数据;

2.现场进行检查、勘察、采样、监测、录音、拍照、录音、提取原件原物;

3.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以便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全面把握案情;

4.组织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鉴定;

5.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6.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

(三)基本要求

环保部门调取证据,其基本要求是证据能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执法程序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事实,能反映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调取证据的基本要求具体如下:

1.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单位的,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书证、物证原则上应收集原件、原物,如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书证复印件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物证复印件须注明原物保存地点、保存人、调取时间等内容,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视听资料和自动监控数据要提取原始载体。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制作笔录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声音资料还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对于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5.当事人陈述要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6.环境监测要科学布点、规范采样、及时送检。环境监测报告中要载明委托单位、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机构全称、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并有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7.鉴定结论要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面身份和告知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写清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对象和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等情况。笔录由执法人员、在场人员确认签字。现场调查时应尽量制作录像、录音。

9.调查询问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面身份和告知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确认意见,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由记录人予以注明。

三、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与司法定案根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定案的根据应当是证据,但证据并不都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在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办案法官通过审判程序对证据逐一审查,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结论

证据是环保机关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核心和基础,规范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环保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还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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