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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中的几点法律问题和律师的作用 刘怀卿

在没有成为职业律师之前我曾参与过“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也在这一时间内对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一些浅薄的法律思考。

首先,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城中村?“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者大部分耕地被征用,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居住村落。亦成为“都市里的村庄”。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独特社会现象。

“城中村”改造就是通过对这些都市里的村庄进行城市化改造,从而实现“农民转居民、村庄变社区、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集体经济转混合经济”的“四个转变”。因此在具体的工作当中涉及到农村土地性质转化、农村经济组织转型、建筑物拆迁补偿等各方面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利益关系重大且复杂。

一、现阶段我国城中村改造中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自主改造模式

自主改造模式是指由城中村村民通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的形式决定有关本村改造的所有方案,并通过自筹资金、自行补偿、自我安置的原则完成自我改造任务。村民自主改造模式一般由村集体经济实体(即村集体企业)实施,并通过转让、出租或经营建成的房产获利偿还自筹的资金及作为村民未来生活保障。由于自主改造的模式需要村集体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这样的城中村相对来说数量较少。

2、市场运作模式

目前,全国各地城中村改造的主流模式为市场运作模式,即开发企业主导的改造模式。由地方政府出台本地区的城中村改造政策,将开发用地和安置补偿用地捆绑成项目,并以未来可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返还和各项税费减免的优惠条件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开发企业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开发经营性用地,同时,确定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资格后,通过自筹资金完成“城中村”村民住宅的拆迁补偿、村民回迁安置等工作。

二、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问题

1、违章建筑大量出现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当中,大量的违章建筑以两种方式出现:

(1)一些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没有任何部门的审批手续,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与一些民营企业联合,建了大量的违章建筑。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在征收补偿公告张贴后,大部分村民为了增加房屋面积、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为,有些村民甚至连夜进行建设。这种“狂建风潮”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导致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矛盾升级,抵制改造工作、驱赶入户摸底人员,从而导致“城中村”改造工作无限制的拖延。

2、补偿问题

补偿款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征收是否能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

(1)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抱有“一夜暴富”的想法,而政府的征收补偿政策与被征收人预期相差太远。

(2)现实中出现了一种情况——后同意征收的村民得到的补偿款比先前同意的村民的补偿款要高得多。在对一个区进行征收土地的时候,总会有一部分村民不满意征收补偿协议里的补偿标准,从而一拖再拖,成为征收工作中所谓的“钉子户”,最终解决“钉子户”的办法就是给予高额的补偿,往往会比先前已同意征收的村民得到的补偿金高得多,有的甚至高出一倍,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这种做法的弊端,无疑是给以后进行征收的村民一种“启示”既拖得越久,得到的补偿就会越多,既影响了整个征收工作的进度,也加大了今后开展征收工作的难度。从而导致“拆迁难”等一系列问题。

3、房屋分配出现了不公平现象

在现实中,出现了房屋、房屋楼层分配的不公平现象。主要体现在:有些比较优质的房屋,私下交付给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村民(如村长或开发商的亲戚);而此种现象往往并不是个例。如此种种不公平的现象同样给房屋征收工作带来了困难,从而导致“拆迁难”的困境。政府往往因为项目时间的需要而对不签合同的被征收人进行强制拆迁,以至于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出现,也导致政府的公信力的丧失。

三、律师介入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鉴于以上问题我认为律师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简单来说,城中村改造中专业律师介入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国规范城中村改造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城中村改造的法律关系又相对复杂,城中村改造的许多法律问题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在我国复杂的法律体系中为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

(2)宣传教育、培训作用:在“城中村”改造开始后,协助村委会做好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就有关法律政策问题,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干部进行培训、辅导。
  (3)城中村改造涉及村民的根本利益,从各地发生的拆迁事件来看,都是由于村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置,村民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而专业律师是处理各类纠纷和冲突的专家,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娴熟的谈判技巧,且又与旧城改造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律师介入调解各类纠纷会达到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4)对于城中村改造的建设主体来说,律师全程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显得更为必要的。在政府方面,律师可以就行政执法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可以在某一方面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范行政执法当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改造单位而言,改造单位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同时实现,关键取决于两个环节,一是拆迁成本能否合理控制,拆迁安置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二是项目建设的法律风险能否得到有效控制。而这两个环节中可以说每一个细节都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律师全程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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