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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热潮中的冷思考 李群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在沙角二期电厂首次采用BOT以来,PPP(BOTTOT)在中国已经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6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的相关事项,其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中(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因此,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前应考虑政府的责任和风险,避免在以往的PPP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仅将PPP当作一种融资工具,在项目前期未对PPP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也未在特许权协议中对双方的权责分配进行合理的设计,出于吸引投资者的目的而开出一系列空头支票,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发现了问题拒绝履约,进而导致了诸多项目在运行中受阻,使原本是多方互利的项目陷入了政府与企业间相互扯皮的境地。由于绝大多数PPP项目均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等公共产品,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缺乏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的项目易出现投资者为追求个人利益的片面最大化,而减少项目建设期的成本投入、降低项目运营期内服务质量,最终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一、协议各方合理分配风险

我国PPP实施的法律环境仍存在着上位法缺乏和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缺点。虽然中央政府各部委针对PPP模式的推广和实施已推出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建立对PPP项目社会资本利益预期水平的信心,由专业人员配合,只要最终项目能实现政府预定的技术要求,社会资本即可获得项目的相应收费。至于采用何种风险防范,与政府无关。社会资本既然承担了运营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理应承担设计的责任和享有设计的权利。社会资本可以基于技术需求,以及其对项目运营的需要进行设计。

协议中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明晰。最好都明确设计责任和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一旦对设计具体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如果未来由于该设计内容导致项目产出出现瑕疵,例如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或导致时间延误,社会资本可以就该部分内容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并变更服务提供的开始时间。现实中对于到底是否是该部分设计内容导致的项目问题,并非一清二楚,一旦政府卷入具体设计工作,就产生了为设计问题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从政府利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角度来说,确认政府部门可以在PPP项目生命周期中履行的义务。

协议中的合同方应可自由依据协议约定管理其活动,不受政府干扰。但是,政府作为监督者,在特许经营协议起草过程中并非完全不管。为确保项目顺利,政府可以要求审核社会资本的设计方案,只有批准了方案后才能继续推进,但这种批准不代表政府对设计承担任何责任。政府也不能没有理由拒绝给予批准。只有政府能明确指出设计方案与政府预定的技术条件不符的情况下才能拒绝批准设计。

PPP并非新鲜事物,也绝非万能药。面对当下PPP火热的发展情形,更需要冷静客观对待PPP,只有正确理解和规范运作,才能让PPP在新型城镇化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二、组建项目团队,聘请法律顾问

PPP模式的精髓在于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风险由最适宜控制该风险的一方承担,从而达到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效率的目的。现行法律制度中仍有部分阻碍PPP推行的制度,如土地招拍挂制度、税收制度、部委出台的规章政策的法律效力不如这些法律。PPP项目周期一般长达1030年,靠三四年一修的短期规章政策文件来规范,在政府信用不足时不能给投资者足够的信心,甚至造成了投资者的风险,缺乏一部上位法加以协调,当出现各部委之间出现不同政策甚至冲突时,让地方政府和投资者难以适从。另外项目团队要设计出当产生涉及PPP合同的相关争议时的解决方案,如何解决争议也是对政府信誉的一大考验。

三、建立完善的绩效监管和公众监督制度,是保障《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提高效率的必然要求。

在特许经营者的选择中,应通过竞争性方式如公开招投标和竞争性磋商或谈判等方式挑选出报价合理、具有相应技术管理专长、能高效提供所需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或联合体作为中标者。建设运营阶段监管是指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绩效水平的监管。

国内外经验表明,设立国家层面的PPP协调机构对于促进PPP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PPP涉及领域众多,不是任何一个部委能够单独完全掌握的。因此,在国家层面,建议设立一专门的协调机构,承担协调和管理项目立项、评估、筛选、招投标、监管、统计、经验总结、制定实施指南和示范合同等功能。如果不能成立有形的实体机构,则也应成立一套由某部委牵头的跨部委协调机制,特别是发改委、财政部和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委。所成立的PPP协调机构的主要精力不是主要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等相关工作,更主要的是以顶层设计的形式参与到PPP相关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推广中去,着力解决PPP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促进PPP实施环境和流程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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