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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如何充分使用答辩期 刘斗文

在笔者代理以及了解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数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因为没有在规定的答辩期内合理使用时间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所以人为造成答辩迟延、举证逾期,甚至胜诉的案件被判败诉。本文中,笔者就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如何充分使用答辩期论述如下。

一、行政诉讼答辩期的概念及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答辩期是指行政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之日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行政诉讼答辩期为十五日,自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行政机关在答辩期内的权利

1、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被告)针对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与辩解。虽然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但行政机关(被告)作为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在作出或不作出行政行为前,已经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判断,在应诉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原行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及职权应就行政行为的实施与否予以判断,一般不存在行政机关应诉后再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的情况,同时,为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能够客观了解案件情况、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因此,建议行政机关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

2、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认定的前提经过法庭质证审查属实。《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可分为八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中,证据包括流程审批表、工作稿件、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因此,建议行政机关在答辩期内将证据完整的、按逻辑性顺序向人民法院提交。

3、向人民法院提交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性质的各类文件的统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在学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目前司法实践中,在答辩期内,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行政机关如何充分使用答辩期

1、指派专人负责前往法院签收应诉材料,避免发生逾期提交证据的败诉风险。

在行政诉讼中,各个期限的起算是以行政机关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开始,行政机关通常会指派工作人员前往法院收取,工作人员在签收时应向法院出具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工作证、身份证等证明有权代表行政机关签收的证明材料。虽然指派的工作人员具备签收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但并非所有被指派的工作人员均熟知《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熟悉诉讼程序、明白签收的后果。曾有一个案件,某工作人员在签收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后将其置于办公桌上,一个月后法院通知开庭时才想起没有应诉答辩和提交证据,最后,该案被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为避免此种风险,行政机关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应指派专人负责签收,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转交机关负责人、办公室或法制室的负责人,及时启动应诉流程应对诉讼。

2、全面梳理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避免证据缺失或证据“三性”瑕疵的败诉风险。

(1)《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将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现在的立案登记制,大量原来法院审查后不立案的案件被受理,使很多行政机关第一次成为被告,加之机构调整撤并、人员岗位变更或退休、档案资料保管不善等多种原因,很多行政机关被诉后都不知道案件具体的原由,由此产生的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缺而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行政机关在应诉后要全面梳理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避免因证据缺失产生的败诉风险。

(2)证据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经质证,质证通常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说明和展开质辩。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客观真实,如证据是一份复印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为从主观上不是原件、客观上又存在伪造或变造的可能,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瑕疵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合法和来源合法,其中,形式合法是指证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八类证据之一,而来源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如执法人员通过“钓鱼执法”取得的证据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适用。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行政机关答辩称张三行为违法,提交的证据却是对李四检查的记录。行政机关在答辩期梳理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三性”,避免提交法院的证据因“三性”瑕疵而被排除适用,增加败诉风险。

3、申请第三人加入诉讼,分担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避免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的责任。

在行政机关作出某些行政行为时,经常会牵扯一些利益双方,如在行政机关作出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时,该权利确认非此即彼,若未取得权利一方以确权决定错误为由提起诉讼,因存在行政审查与司法审理的差异、利益双方长期纠缠的历史沿革等多种原因,行政机关提交的答辩和证据并不能完整的向法院反映全部事实,在此时,为了法院查明事实和行政机关举证的需要,在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下,行政机关可通过主动申请第三人加入诉讼而分担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以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行政机关在答辩期内还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答辩期是行政机关开始应诉后遇到的第一个法定期限,是确定诉讼方案、全面梳理证据和整理规范性文件、为赢得诉讼奠定基础的重要阶段,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或参与人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应诉,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信力、确定力及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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