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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浅析 李青源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2009年9月,群体性事件收入《中共党建辞典》,其定义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有以下几个显著地特征:

    群体性,群体性事件通常是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发生。目前我国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上千人。所以群体性是其根本特征。

    起因复杂,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引发的具体利益冲突,大多出于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推行的措施不理解而产生。主观方面,主要是少数群众缺乏法制意识,使一些本来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演变成群体事件。

    利益性,群体性事件是由具有相同或相似经历、背景的人们为了特定的目的而有意制造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特定群体的特定利益受损之后所做出的非常明确的应激反应。目的就是威力争取自己受损的利益。

    行为的违法性。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态,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纠帮集伙,组织策划,成群聚集党政机关门口、重点建设工地、交通要道和事故现场起哄、阻止施工、堵塞交通、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

    以法律手段处理群体性事件

    现阶段,社会矛盾的频频出现,反应出的问题也有很多。当群众在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没有维权的途径或者是有维权的途径却不能有效的进行维权,进而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当前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经超出国家允许的正常上访范畴,具备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处理群体性事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概用劝导协商的方法,只讲和解,不讲打击,只注重纠纷的一面,忽视犯罪的一面,而应以法治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现在很多公民都处在不懂法,不知法的状态下。所以当出现问题时不通过正规的途径去解决。而且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这种解决方式对于完全不懂法的人来说可能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也是最容易学会的方式。所以很多人都是效仿别人的做法,这才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次数增多、规模变大。这种方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都没有积极的作用。对于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是减少群体性事件不二选择。群体性事件经常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维权”,而大多数公众对于如何利用合法途径和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之后如何救济也是不清楚的。所以对于公民的法制教育其实就是在解决群体性事件。

   (二)律师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均对公民的信访、集会、游行示威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要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遇到问题不会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很多人认为只有把问题搞大才有人会关注,又有“法不责众”、“理由合法、举动违法而无关紧要”的思想。在处理这种问题时应当以教育为主。而政府出面教育通常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律师有着自身的职业优势,律师熟悉法律,并且每天都在处理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以律师更清楚公众的诉求,并且能为其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其次,律师相对政府而言,律师不属于官方力量,其形象更容易让公众接受从而接受教育,从而使公民将维权的手段合法化。

    律师作为第三人,可以避免情绪化的因素,理性的分析问题,可以减少双方直接的接触,从而减少冲突。使大多数情况下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冷静的考虑问题,增加和平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也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来。

    很多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政府没有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律师接触的人群复杂多样,了解社会最真实的情况,懂得不同阶层的人的利益需求。也能准确的把握法律,所以在政府做出一定行政行为时由律师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可以保证政府合法、合理的行政,从而减少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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