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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王福秀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与渊源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援助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法律援助的渊源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十五世纪的英国。大体来说,法律援助制度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为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初期,在这一阶段,仅表现为对穷人的法律援助。第二阶段是“政治阶段”。法律援助也进一步社会化,单纯的慈善事业向国家责任转化。第三阶段为“国家福利阶段”。这代表了当今西方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趋势。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始于1994年,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经过一个阶段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成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这一切,都使得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可能。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

   (一)法律援助的政府性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配备必要的援助设施,吸纳广泛的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活动;另外,法律援助是实现依法治国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有很大影响。

   (二)法律援助的广泛性

    1、法律援助通过不同的法律援助方式实现,既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其他服务形式就以下事项实施法律援助: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等。

   2、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因无法承担诉讼压力处于社会不利低位的人群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实施人员既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又有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组织等)、事业单位等(如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三)法律援助的实质性

    法律援助是贯彻法律基本原则的主要方式。我们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然而这一原则仅限于法理层面。实践当中,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导致每个人的认知水平、地位层次以及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导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一定程度上被搁置。平等保护往往通过三种渠道来完成:限制政府特权、法治原则、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则从否定方面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援助则从肯定方面贯彻平等原则。然而,无论是法治原则,还是对受歧视团体的法律援助,平等保护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对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对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这种法律信仰的体现。为了更切合实际的贯彻这一原则,法律援助无疑是不二选择。平等地行使诉权,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三、实施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一)实施法律援助有利于社会稳定

    公民作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尤其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每一个人都应该有着实质平等的法律地位。处于社会或经济上的弱势地位的人们,更应在实际中实现公正和平等。法律援助制度,即是实现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化的主要方式。在于实现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平等的诉权,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享有并实现平等的诉权,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而且对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在权利法治的过程中,维权的程序与方式将摆脱报复等野蛮的方式,上升到道德的约束。文明化的维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是一种制度化的法律实施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法律的初衷是规范不法行为,但它始终以一定的社会环境为支撑,因此,落实法律及法律所弘扬的基本精神是属于可为、可控的社会环境当中。

   (二)律师做好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1、律师实施法律援助的责任。

   《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这些规定是对律师及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确界定。

    2、律师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参与法律援助的可行性

    律师是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力量,其参与市场公共服务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都必不可少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其不仅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以提供社会法律服务为职业,主要参与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具有娴熟的实践经验,为参与法律援助奠定了可行的基础。

    3、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互补性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就案件本身而言,为当事人争取了平等的诉权,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更大层次上说,法律援助本身的重要性通过律师参与的方式加以实现,将达到预期的效果,推动社会文明化的实现,响应社会号召,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策略。但就某种程度上来说,参与法律援助对律师本身及律师业务有一定的帮助作用。现如今,在律师的业务逐渐扩大的趋势下,律师行业的商业性逐渐被推上了日程,在商业化的浪潮下,我们不仅容易权势化,而且执业操守和应有的责任心消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通过了解社会的另一个层面并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更容易激发我们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因此,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具有互补性。

    结束语:法律援助是健全我国法制环境的重要举措,实现依法治国是贯彻法律精神的实质体现,是我国落实依法治国策略的重要方针。因此,我们应充分培养和发挥业务能力,以更好的姿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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