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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程永吉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以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便成为我国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环节。随着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规定,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进一步明确。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报告指出要“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由此可见,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使法律服务进入政府决策层,为政府重大决策、政府立法、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稳定,直接及时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避免或减少政府在行政决策和管理中的失误或违法,进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使政府的决策、管理进一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律化,更好地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参政议政

    政治和法律在阶级社会出现以来原本就是一对不可分离的孪生兄弟。尤其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作为政策的制订与执行者,与法律的制订与执行者,都不可能彼此完全孤立地存在。政策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准则与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即社会和谐。律师作为运用法律的一份子,其本身就具有一种与政治亲密接触的职业天性,能够成为公私两全的对话者与制衡者。从本质上来讲,律师的执业活动,就是对政策和法律具体运用的活动,是以律师这一特殊身份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活动的特殊参与。这种参与,使得律师对整个社会有充分的认知,对政策和法律有独到的认识。由于其参与社会的深度和广度,律师相比其他行业而言,对社会的认知就更充分,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就更全面。

    发挥律师的参政议政作用,一是可以通过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法律设计与把关,将政府的一切行为都纳入法律的轨道,保障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二是通过律师参与政府决策,有利于形成一种辩论的氛围,使政策在出台前先进行“审判式”论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三是通过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决策者可以获得更完整的信息,使行政决策更具合理性和实用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保障政府立法规范化、合法性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在政府的规章、规定出台前,有律师参与对其进行研究讨论,就能够进一步提高立章建制的质量,避免“红头文件”违法,从源头上做到依法行政,使地方行政权力运作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不仅拥有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具有从法律角度进行缜密思考问题的习惯,同时律师扎根于现实生活中,其业务范围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律师工作广泛性的特点,决定了他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原因和利益平衡的条件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大到政治生活的方针政策,小至每一个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律师都能够参与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在此过程中,律师能够接触到社会生活的全局与细节,掌握社会发展的趋势,了解不同群体的生活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执业活动,律师还能够真切地了解老百姓在不同阶段最关心的问题,知道政府在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律师提供立法建议和法律意见,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共识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保障政府合法权益

    随着中国行政法治化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将是:从无所不为的万能政府转变成有所必为的有限政府,把工作内容最终集中到规划制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区域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从热衷于“管理、审查、批准”的干预型政府转变成致力于“扶持、帮助”的服务型政府,把工作任务集中到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帮助企业排难解困上来;从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服务的倾斜政府转变成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全面政府,把工作基点落实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上来;从不受约束的自由政府转变成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把工作规范统一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来。在这种角色的转换中,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活动通常会涉及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因而也就可能因侵犯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而被提起诉讼。以往,由于政府在社会生活中习惯以“领导者”地位自居,因而对自身管理活动可能产生的侵权后果认识不足。但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行政终局裁决职能被取消,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纳入司法审查程序。此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才的优势就凸显出来。首先,律师能够在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出法律意见,在政府发生具体的侵权行政行为后能够积极补救与协调,从而得以切实维护和保障政府利益。其次,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也需要律师在民事活动的各个环节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四、协调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

    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重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和对抗日益严重。这些现象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直接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这就要求在社会出现矛盾时能及时化解,社会关系产生“梗阻”时,能得以引导和疏通。由于律师对法律的精通和对社会有深刻和广泛的认识,律师对利益冲突之各方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有清晰的答案,使得律师能在协调和调解等过程中能够发挥独到的作用。特别是律师独立于双方利益之外的身份,更易于发挥疏导和解决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阀”作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五、对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进行法律框架设计和可行性论证

    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法律框架设计和可行性论证。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以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六、通过培训,为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供智力支持

    由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熟悉法律的工作人员并不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仍然有待提高,因此,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只有当直接执行行政职能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目前,我国虽然有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制度,但由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每个政府部门的职能不同,现有的法制培训并不能够满足政府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实际需要,也无法从根本上保证政府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完全合法。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根据顾问单位的职能和具体工作情况,从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三定方案”,立足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拟定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案,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实务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从而保证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杜绝行政权力的“违理”和“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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