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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服务三题 惠继飞

    当下,政府法律服务已经成为时代热词。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思考三个在逻辑上相互关联的问题。即政府为什么需要法律服务,政府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如何介入政府法律服务。

    一、政府为什么需要法律服务,即政府法律服务提出的背景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就成为执政者和法律界所探讨的共同命题。经过探索,形成的共识是首先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2004年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十年来,虽然在推进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等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客观地说,政府职责不清、监督不力的现象,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现象,朝令夕改、不守信誉的现象,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现象以及“权力任性”、“为官不为”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继续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明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可见,法治政府建设还需继续接力进行,中国法治建设任务仍然繁重艰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要求将更加紧迫,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工作将更加深入持久。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贯彻以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这种变革,既需要政府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来加速自我完善,也需要外力来助推。因为,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看有多少法律人参与到了社会运行之中。只有内外因相互作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才能一体建设。因而,政府法律服务是三个一体建设、三个共同推进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政府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

    笔者认为,政府法律服务的的顶层设计绝不是帮助政府应付法律诉讼或者逃避法律义务,而是要在培育政府法治文化和树立法治精神上下功夫、做文章。

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给予了高度关注,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个宏大的概念体系,简要而言,可以理解为:它是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守法用法的法治行为,以及自觉尊崇法律、维护法治权威的法治环境等要素的综合。法律之所以能够施行,不仅源于它的强制性,而且源于人们发自内心的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即使靠外在的强制力使其实现,也与专制几乎无异,与法治精神则相去甚远。正是在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中,法治成了我们的必然选择,而这种选择正是建立在信仰法律的基础上,因为,只有信仰法律,才能真正寄希望于法治。信仰法律,真正把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诉求,社会就一定能够达到和谐的目标。受我国传统人治文化的深远影响,加之转型社会时期道德的滑坡、信仰危机的凸显,诸如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以势压法、以权欺法、以言代法,不依法办事、不公正执法、不遵守裁判的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这些负面现象充分表明,对法律手段的诉求还远未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对法律权威的维护还远未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对法律至上的尊崇还远未成为人们的内在信念,总之,法律信仰在现阶段还远未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则是其内在要求。一般而言,没有对法律精神实质的内心认同,难以真正形成法律信仰。树立法治权威,既要靠国家的强力推动,更要靠民众的自发信仰。而现今我们法治进程较为滞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法律信仰贫乏所致,其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和法治观念淡薄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点在于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培育社会的法治精神。没有政府对法治的普遍信仰,法治政府就无以建成,社会管理创新也难以真正实现。当前来看,应从大力培育“四个意识”入手弘扬法治精神。一是规则意识。规则意识,主要指政府对法律等社会规则及其内在价值的认同和自觉遵守。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意识应当包括四个层面:熟悉和了解社会规则,认同社会规则,具有自觉遵守规则的愿望,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习惯。二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政府对权利及其行使、救济的认知、理解和态度。如果一个政府权利意识欠缺,缺乏对权利的追求、尊重和保障,人们就会对未来失去信心、对法律失去信心。权利意识至少包括五个方面内容:知晓公民享有的权利,支持人们正当追求权利,尊重公民权利,依法救济权利以及权力服从于权利。三是诚信意识。诚信意识应当是政府行为的基本出发点。诚信意识的内容应当包括:心灵上的善意真诚,行为上的诚实无欺,合同履行中的守约精神,利益交往中的公平合理。四是司法终局意识。司法终局意识,是指政府对司法活动及其生效裁判的认同、接受的意见和态度。司法是否具有终局的地位和效力,这是衡量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从现在法院办理的案件看,90%以上是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等。从以往实践看,行政权渗透到司法中,是导致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实现的最大障碍。

    三、如何提供政府法律服务

    有了上面的分析,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介入政府法律服务的视角就很清楚了。政府法律服务,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而言,不是商机,而是使命;不是提供个案的解决,而是构建法治政府的系列产品。这就意味着政府法律服务要在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政府行为合法化、权力运行规范化等方面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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