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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贺彦

    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法治政府有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等内涵。在建设法治政府的伟大使命中,需要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以体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在行政执法中,矛盾最为集中、执法者最为棘手的当属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存在许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城市管理是当前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实现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优化城市管理执法环境是实现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执法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的行使处罚权的活动。相对处罚权是指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的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一个行政机关是指城管,相关行政机关是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二、城市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政府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也是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问题最多、矛盾最为集中、法律制度最不健全的行政执法领域,但无论是城市管理执法还是其他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均为其生命线和不能触碰的底线。

    1、加强依法行政是当前弘扬法治精神的首要任务。城市管理部门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体现。城市管理执法的目的和职能,就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服务。即保障和维持城市高效、协调运行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管理执法的水平最终要体现在执法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即是否以最低的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高效、协调运转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2、加强依法行政是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根本举措。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有所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也不容低估,固然有许多客观的因素,但也不可否认,城管执法的自身行为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比较普遍,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把执法当作一种特权,有的执法犯法,滥施处罚,徇私枉法,以权代法,尤其是野蛮执法、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这些充分说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与真正的依法行政尚存在很大差距。

    3、依法行政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就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特征而言,执法人员所面对的管理对象纷繁复杂,由于城管执法的管理对象是广大市民群众,而又大多为弱势群体,不能等同于公安执法的预防犯罪、制止犯罪的执法行为。城管执法的这一特性,就使城管执法行为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也对城管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在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出现了大量的暴力抗法事件,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法者道德修养偏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依法行政的一大障碍。每日每时都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保证执法队伍具有快速反应、机动决策、果断行动的行为能力,就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办事效率的同时,也容易带来权力的滥用。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在保证 行政效率的同时,防止执法权力的失控。依法行政已经成为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根本举措;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而且直接影响到执法队伍的形象和政府。

    三、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权责划分不明确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以致遇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导致执法效率、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进行和城市的发展。

    (二)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不够高

    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歪曲认识,觉得法非为保护其权益而制定,而是强迫、压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对人们各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来达到法律规定之要求,文明执法才是其根本之体现。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时候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现象。以致公众被不文明执法侵权或受损时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四)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较为薄弱,被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不够畅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厉言威胁、人身攻击等现象。以致执法人员不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影响执法活动的效能。同时,对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也极度缺乏,在这些被管理者中绝大多数是生活无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当他们的行为被禁止时可能他们真的就没有了其他的谋生方式,所以,应该健全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其找到合法、适合的谋生方式。

   (五)城市管理的要求标准与当前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太相符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进程在不断前进,但由于城市中有一大批劳动者是从农村进城打工谋生的农民,他们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不高,能够从事的行业也非常有限,因此,即使当他们触犯了法律时他们自身也可能意识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与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符。

 

 

 参考文献:余淑敏《浅析我国城市管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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