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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需有“三型二意” 雷声

 为政府提供服务的律师多是从各行政区域遴选出的律师界的佼佼者,全国很多省级政府在聘请法律顾问时,都有不同程度的执业年限、知名度、影响力、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的要求。笔者总结个人和律所多年专业服务于政府的经验,提炼出政府律师需具备“三型二意”才能胜任。“三型”是具备三种类型的律师能力,“二意”指应树立起两种重要的意识。

 一、三型

 1、突击队型。服务于政府的律师多为行业翘楚,业务之繁忙、时间之宝贵自不必说,但只要和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合同关系,就一定要把政府的事务摆在第一重要的位置。政府付费一般不会太高,但政府的正常、依法运转,事关国家和民众的重大利益,作为律师要明白为政府的正常运转服务,即是荣誉、更是责任。在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要将自己的私事和其他回报可能比较丰厚的事务放在次要位置,全力以赴处理政府法律工作。同时,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这要求主办律师有非常扎实的理论功底、非常丰富的实务处理经验和非常强大的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如本人在处理甘肃省某高速公路征地纠纷中,相关的区政府主要领导随时召集征地现场办公会,常常是律师介入时会议已进行了很久,在苦于没有解决方案时请律师介入,并且律师一到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马上要求拿出法律意见,如果不具备上述素质,肯定拿不出切实、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那样无异于浪费行政领导的时间、耽误决策进程,这样的律师根本无法胜任。

 2、一专多能型。一专指对政府核心法律业务的专,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强制与处罚、行政复议与诉讼、征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政府平台融资等,服务于政府的律师在处理这些业务上必需具有本地域律师的最高水平。多能指除了政府核心法律业务外,对其他如刑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律师基础业务也要达到中等以上的水平,因为法律问题的解决经常是综合性的,特别是针对政府这一国家公权力的承载体。律师不能象医生那样,只能看自己所修的专科病,跨科的基本不涉足;律师要既博又专,先博而后专,先做杂家再做专家。

 3、图钉型。图钉头尖而无往不利,底部扩大成一个面积百倍于头部的受力面,这一独特的结构可让巨大的合力集中在头部针尖之一点,从而能突破各种障碍。如果把棘手的法律问题比作图钉要攻进的障碍,那么律师身后的团队就要打造成图钉底部的形状。本人以甘肃省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的身份,在山东等地考查各律所服务于政府的经验时,最大的感触是,政府对法律业务的需求是多元的,一起涉及政府的纠纷常常混杂着行政执法、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土地、建设工程、金融、劳动等多门类的法律业务,单个律师因知识所限很难“千里走单骑”,身后必须有一个支撑他的律所,律所和律师的合力正是图钉头部和底部的合力。头部固然要锐利,但底部更要厚实。支撑一个律师完成政府法律业务的律所,必须是专业化的律所,有专业化的业务研发,有统一的服务标准,有高效的团队运转,还需有团结队伍、温暖人心的党建工作。

 二、二意

 1、角色转换意识。服务于政府的律师与服务于公司、个人的律师有很大不同,习惯于服务公司和个人的律师必须完成角色的转换。须深入了解政府机关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和工作习惯;有大局意识,经常性地对阶段性问题或进展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须对政府职能的发展趋势如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服务型政府的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有前瞻性的预见。由于参与的很多事件涉及国家机密,律师要有严格保密的意识,不在媒体或自媒体上随意发表参与处理事件的情况或评论。既要熟练运用法律,又要熟知相关政策,善于把法律和政策结合起来开展工作,特别是涉及国企改制、城中村改造等法律业务。

 2、否定之否定意识。有当事人曾开玩笑说:“多年和律师打交道的体会就是,如果想让一件事情干不成,就去把律师找来”。这虽是对律师工作的调侃,但的确反映出当前律师工作和思维方式的局限。越是法律科班出身的律师,越易陷入法律关系中不能自拔。表现在一遇见合同中与法律规定不同的就认定为不合法、不能做。考虑问题的着眼点在于判定合法性上,而不是如何不违法地将工作完成。商业活动遇到法律上的困境可暂停或放弃项目,但政府工作有再多困难也要开展和推进。所以,政府法律顾问一定要具备先否定其违法性,再否定其不可行性,用律师的创造性思维和高超的平衡各种法律关系的能力,在困境中为当事人找到一扇门,变不可行为可行,变不合法为不违法。笔者在参与解决某市一招商项目僵局中,开发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大股东即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项目转让给其他小股东,而小股东因人员和资金分散、经验不足,项目面临无法按期完成的困境。当时股权变动的双方股东正向市工商局申请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势必造成以股权变动转让土地和项目的行为合法化,但不予变更,工商部门又无合法事由,可能触及行政不作为,引发行政诉讼。如何让工商部门合法阻却股东的变更申请,迫使原股东继续主导项目开发,是政府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海量文件中找到对方的软肋,即在一份招商合同中间接表达了股东对公司运营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以此条款为引擎,先后启动了未经招商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担保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不能以转让股权之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实等法律“制动器”,并甩出一系列制裁条件,最终迫使原大股东恢复股东身份,继续开发进程,现该项目已成功交付并运营。

以上对律师素质和意识的要求,在服务于政府时如此,在服务于其他客户时又何尝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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